正式版 HJ/T 261-2006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压力溶气气浮装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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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261-2006 代替HCRJ008-1999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压力溶气气浮装置 Specificationsforenvironmentalprotectionproduct Pressure dissolved airfloatation equipment 2006-04-13发布 2006-06-15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
HJ/T261-2006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障水污染治理设施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压力溶气气浮装置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水污染治理委员会)、台州市德明科技工贸有限公司.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4月1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6月15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压力溶气气浮装置》(HCRJ008-1999).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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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261-2006 压力溶气气浮装置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压力溶气气浮装置的定义、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 和储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加压溶气气浮和射流溶气气浮装置(以下简称装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0钢制压力容器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700碳素结构钢 GB/T1220不锈钢棒 GB/T5657离心泵技术条件(Ⅲ类) GB/T6388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8163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GB/T10984分离机械噪声测定方法 GB/T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3306标牌 GB/T16488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JB/T2932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 JB/T4711压力容器涂敷与运输包装 JB8939水污染防治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压力溶气气浮装置 采用加压的方法将空气溶解于水,再在减压的条件下释放出微小气泡黏附于悬浮物上,使其整体 密度小于水而上浮于水面,通过机械装置刮除,实现固液分离的装置.

3.2溶释气效率 溶气罐内气体与液体接触时,在一定压力条件下气体溶解在液体中,当微气泡全部释放分离后, 实际释气量与理论溶气量的比值.

4分类与命名 4.1分类 压力溶气气浮装置的型号按供气源的方式和每小时处理水量分类: a)压缩空气为气源的称为加压溶气气浮装置,代号为:QFJ; b)以射流形式吸人空气为气源的称射流溶气气浮装置,代号为:QFS; c)按处理水量分为:5、10、20、30、40、50、75、100、125、150、200、300、400m/h等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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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261-2006 4.2命名 压力溶气气浮装置的命名和型号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

QF 口一口 处理水量,m/h 特征代号:加压气浮:J;射流气浮:S 气浮装置 示例1:QFJ-200指处理水量为200m/h的压力溶气气浮装置.

示例2:QFS一50指处理水量为50m/h的射流溶气气浮装置.

5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装置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5.1.2基本组成.

5.1.2.1压力溶气气浮装置:由水泵、空气压缩机、压力溶气罐、溶气水释放控制阀、释放器、刮 渣机、电气控制箱、流量计和气浮池等构成.

5.1.2.2射流溶气气浮装置:由水泵、射流器、压力溶气罐、溶气水释放控制阀、释放器、刮渣 机、电气控制箱、流量计和气浮池等构成.

5.1.3装置的制造应符合JB/T2932的规定.

5.1.4溶气罐的制造应符合GB150的规定.

5.1.5压力溶气罐的工作压力一般为0.25~0.4MPa.

5.1.6采用的水泵应符合GB/T5657的规定.

5.1.7压力溶气气浮装置使用的材料应符合GB/T700、GB/T1220、GB/T8163的规定.

5.1.8装置表面油漆应符合JB8939和JB/T4711的规定.

5.1.9装置配套的电气控制箱应符合JB8939的有关规定.

5.1.10电气控制装置应有可靠的接地措施,并有明显标志;装置中带电部分与金属外壳之间的绝 缘电阻应不小于1MΩ 5.1.11压力溶气罐应设置排水口、水位计和溶气水取样口.

5.1.12刮渣机的运行速度应稳定,刮板平整.

5.2性能要求 5.2.1溶气释放器在工作压力0.25~0.4MPa范围内释放的气泡应细密、均匀,气泡在1000ml量 筒中的消失时间应大于4min.

5.2.2溶气罐的溶释气效率不应小于80%.

5.2.3当进水SS在100~500mg/L时,装置的SS去除率应大于80%;当SS大于500mg/L小于等于 2500mg/L时,装置的SS去除率应大于90%.

5.2.4装置运行噪声声压级应小于76dB(A).

5.2.5当溶气水回流比为处理水量(Q)30%时,装置能耗为: a)当Q≤25m²/h时,能耗≤0.4kWh/m²; b)当25m²/h<Q≤100m2/h时,能耗≤0.3kWh/m²; c)当100m²/h<Q≤400m²/h时,能耗≤0.18kWh/m². 6试验方法 6.1溶气罐的试验按GB150进行. 44 HJ/T261-2006 6.2溶气水溶释气效率的试验按附录A进行. 6.3溶气水气泡消失时间的测定. 6.3.1测量仪器:量程为1000ml的量筒一只,秒表一只. 失至目测气泡完全消失的时间. 6.3.3取两次重复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报告. 6.4噪声测量按GB/T10984进行. 6.5处理水量采用精度等级不低于2.5级的流量计测定. 6.6SS的测定按GB/T11901进行. 6.7排放水中含油量的测定按GB/T16488进行. 6.8装置的外观按JB/T2932进行检查. 6.9绝缘电阻用兆欧表测量. 7检验规则 7.1检验分类 装置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出厂检验 7.2.1出厂检验符合5.1条的规定,并由工厂检验部门出具产品合格证,主要配套设备也应有生产 厂出具的合格证. 7.2.2对每台产品均需做出厂检验. 7.3型式检验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可在制造厂进行,也可在使用现场进行. a)定型的型式检验; b)首制产品鉴定(包括转厂生产的首制产品); c)因产品的结构、工艺或主要材料的更改影响产品性能要求; d)每隔三年的批量生产产品; e)产品停产两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 7.3.1抽样方法:在5台出厂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1台. 7.3.2检验项目:5.1、5.2规定的全部项目. 7.4判定规则 7.4.1检验结果符合第5章规定的产品判定为合格品. 7.4.25.1中的任一项不合格时,允许作必要的调整,调整后,复检合格则判定为合格. 7.4.35.2中任一项不合格,应加倍抽样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品. 8标志、标牌、使用说明书 8.1出厂合格的产品必须有产品标牌,标牌型式和尺寸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 8.2产品装置使用说明书应包括:产品工艺流程图、电气原理图、电气接线图. 9包装、运输和贮存 装置的包装、运输和贮存由制造商根据产品的特点分别按GB/T191、GB/T6388的有关规定执 行.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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