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文件 水总[2020]33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 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 (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 展总基调,进一步规范水利行业勘测设计行为,强化勘测设计责 任,保障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质量,我部组织编制了《水利工程勘测 设计失误问责办法(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共和国 民 水 水利部 2020年3月4
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行业勘测设计行为,强化勘测设计 责任,保障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质量,实现问责的制度化、科 学化,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 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水利工程勘测设计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初步设计批复后的水利工程勘 测设计失误问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是指勘测 设计行为与成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不符合推荐性技术标准又未进行必要论证; (四)不符合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重大设计变更; (五)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影响工程功能发挥、导致工 程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较大程度的投资增加.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对全国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质量实 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质量监督检查,对
勘测设计失误进行调查、认定和问责.
流域管理机构受水利 部委托开展相应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管辖权 的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水利工程勘测 设计质量监督检查,对勘测设计失误进行调查、认定和问责.
地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 管辖权的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水利工 程勘测设计质量监督检查,协助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对勘测设计失误的调查、认定和问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认定和问责应坚持依 法依规、科学严谨、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认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 (二)强制性标准; (三)推荐性技术标准; (四)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设计变更文件.
第七条问责对象为造成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的责 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包括勘测设计单位(含勘测设计 成果签章的联合单位)、技术审查单位、项目法人和监理单 位.
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
勘测设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为被问责项目的专业负责 人;技术审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为专业主审人;项目法人的 直接责任人为相关部门负责人;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为总 一4-
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
领导责任人为责任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第二章单位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勘测设计单位对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质量的主 要责任和义务为: (一)在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内承担勘测设计任务; (二)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控制水利工程勘测设计 行为与成果质量; (三)提供满足以下要求的勘测设计文件: 1.依据的基础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技术 标准的要求; 3.符合设计阶段的工作深度要求.
(四)对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 行技术论证; (五)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设计代表机构,派驻设计代 表; (六)提供施工图纸,完成设计交底,掌握施工现场情 况,按规定进行设计变更; (七)参与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处理; (八)参与工程验收相关工作; (九)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