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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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中央预算内 投资管理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水利建 设项目管理,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项目 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领域】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水利工程.

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支持,且本办法未作出明确规定 的项目类型,参照类似项目另行制定支持政策.

第三条【安排原则】本专项实施期限为5年.

专项投资安 排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程序完备、有效监管的原 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工 程,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条件,纳入国家级相关规划或方 案,原则上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具体项目因 组织实施形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年度投资规模根据工程 建设进度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可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计划执行进展 情况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平台进行调度和监管,按规定实施 绩效管理.

第四条【基本要求】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 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项目(法人)单 位承担项目实施和投资计划执行的主体责任,要规范合理使用中 央预算内投资,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日常监管直接 责任单位承担监管主体责任,负责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项目 (法人)单位规范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确保建设质量和投资效 益.

第二章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支持方式】本专项资金安排方式以直接投资为 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 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以直接下达 到项目为主,并明确资金安排方式;少量项目类型通过打捆、切 块方式下达,由水利部或地方分解投资计划时按项目明确资金安 排方式.

第六条【支持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类项目性质和 特点、中央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 况,制定差别化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统筹加大对欠发达地区 的扶持力度.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规模根据项目投资、分类型支持比例统 筹测算确定.

以上所指项目投资,是在具体项目审批、概算核 定、投资评审中明确的项目总投资、项目资本金或中央补助基
数,以及印发专项规划、方案时明确的控制性投资或典型设计投 资控制基数.

现阶段支持领域和具体标准如下: (一)重点支持领域.

包括蓄滞洪区建设工程、病险水库除 险加固、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等.

对东、中、西、东北地 区,分别按照项目投资的60%、70%、80%、80%予以支持.

小型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按照小(1)型500万元、小(2)型200万元 的总投资基数,分省份打捆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由地方统筹安 排使用.

(二)防洪排涝工程.

包括江河防洪治理、重点区域排涝能 力建设、海堤工程、水文基础设施等.

对东、中、西、东北地 区,分别按照项目投资的50%、60%、70%、70%予以支持.

江河 防洪治理工程支持大江大河大湖干流,以及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 里以上的重点中小河流(包含防洪关系紧密但流域面积不足3000 平方公里的附属支流部分河段和回水段).

(三)水生态治理工程.

包括水土保持、重点水生态治理工 程等.

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投资的40%、 50%、70%、70%予以支持.

建设内容不含水污染治理、水景观建 设等.

中央直属项目,政府投资原则上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 排.

其他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比照中部、西部地区投资政策的项 目,经综合测算确定支持标准.

新建大中型灌区、大中型水库、大中型引调水,以及大型灌 区改造提升等工程,由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比例 另行制定.

第七条【主体责任】各地方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地方 项目负主体责任.

各地应根据地方政府投资能力,合理安排地方 建设投入,规范和畅通项目融资渠道,合规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工 程建设运营等措施,保障工程建设资金需求.

第三章投资计划申报 第八条【前期工作】各地区及有关项目(法人)单位应根 据现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 作深度和质量.

项目(法人)单位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不得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

第九条【安排依据】申请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 项目,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或核准、备案(以下统称“审 批”)程序.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按批复的工程估算 总投资先行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 投资项目总投资的最终依据.

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法人)单位 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 (法人)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由地方按权限审批、预计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额度大于2 亿元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在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 告批复后,由项目(法人)单位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程序确定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额度.

第十条【项目储备】各地区及有关单位要加强项目储备, 根据工程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 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工程纳入投资 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第十一条【申报程序】对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本 专项地方水利工程,在完成项目审批后,由项目(法人)单位按 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水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 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省级发展改革、水利主管部门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草案编报的有关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审核报送本地 区本专项工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按要求填报投资绩 效目标,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水利部管理的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有关单位向水利部 报送,经水利部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其他中央单位管理 的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项目(法人)单位按程序向中央单 位报送,经中央单位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申报要求】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单位应对所报送 项目和投资计划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是否多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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