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进一步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 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 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 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等有关文件及规定,结合我 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新建、续建、改(扩)建、 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 计变更管理可参照执行.
由水利部批复初步设计的水利工程, 应一并遵循水利部相关设计变更要求;水利部已制定相关专 项工程设计变更具体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 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 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各水利工 程建设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设计变更工作的 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具体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组织、实 一1一
施和管理,负责建立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账.
第四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控制建 设投资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水 利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利于确保工程项自质量、 安全、工期等,提高功效和完善使用功能,符合环境保护等要 求.
应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减少一般设计变更.
第五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本实施细则履行相应程 序,涉及的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等 设计变更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 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支解设计变更规避审 批.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分类管理 第六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按设计变更的性质、规模及影 响程度等,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的 分类参照附件划分,界定不清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界定.
第七条水利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 负责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联合审批的,由水行政主管 部门牵头办理).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参 建方研究确认后实施变更,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其中,技 术方案有较大变化、工程投资有较大影响的一般设计变更, 以及项目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应组织审批,需项目主管部 门组织审批的一般设计变更可参照附件进行划分.
设计变更 -2一
文件审查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涉及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及工程规模、设计标准、 总体布局等方面的重大设计变更,应事先征得可行性研究报 告(或相当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三章设计变更的程序管理 第九条设计变更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出设计变更.
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参建 各方及项目法人均可提出设计变更建议.
参建各方提出设计 变更建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向项自法人提出,并应注明 变更理由; (二)项目法人组织评估.
项目法人应当对设计变更建议 及理由进行评估.
必要时,可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 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三)设计变更责任认定.
设计变更前,应由项目法人组 织,依照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及相关技术文件对设计变更的因 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并形成设计变更原因调查文件 及责任认定意见.
其中,重大设计变更的责任认定意见应由 项目主管部门复核确认; (四)设计单位开展变更设计.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 更,原则上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
经原勘察、设计单 位书面同意,或在特定条件下,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 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修改单位对修改的 -3-
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涉及其他地区或行业的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应事 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的设计深度应当满足初步 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 设计深度执行,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工程概况,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设计变更的依据, 设计变更的项目和内容,设计变更方案及技术经济比较,设 计变更对工程任务和规模、工程安全、工期、移民征地、水土 保持、生态环境、工程投资和效益等方面的影响分析,与设计 变更相关的基础及试验资料、专题研究报告、项目原批复文 件等;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方案相应图纸; (三)变更方案工程量、投资以及与原初步设计方案变化 对比.
第十二条重大设计变更申请审批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设计变更报批的申请文件.
内容应包括拟变更设计 的工程项目名称、工程的基本情况、设计单位、变更原因、变 更依据、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前后对应的工程量及投资变 化; (二)设计变更报告; (三)资金筹措文件.
设计变更后导致工程投资超批复概 -4-
算的,应按照批复的资金筹措方案,明确设计变更投资增加 部分的建设资金筹措计划,由出资方出具资金落实文件; (四)设计变更责任认定意见.
应提供项目主管部门确认 的责任认定意见,包括:工程简介、设计变更原因、设计变更 影响、参建各方签字确认的责任认定结果.
对因项目建设有 关单位过错引起工程设计变更的,应明确责任单位及相应责 任,必要时附责任追究的相关文件; (五)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需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批的一般设计变更的 程序可参照重大设计变更的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其他一般设计变更的设计深度原则上应达到 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其变更文件的编制内容可根据 工程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并由勘察设计单位报项目法人确认.
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审核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 管部门核备.
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其他一般设计变更的管理, 做好质量、安全、投资控制.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审批部门在批准设计变更文件时,原 则上应对设计变更投资进行认定.
经认定的设计变更投资, 仅作为控制项目投资规模的参考,不作为施工单位的计量支 付依据.
设计变更投资原则上按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原 则、依据和方法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理: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