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1996.05.0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以 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创造适宜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 与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冶金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引进工程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 计.
第三条安全卫生要求必须贯穿于各专业生产工艺的设计之中.
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
安全卫生技术装备水平应与工艺装备水平相适应,不得低于工艺设备设计的技 术装备水平.
第四条建设项目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时,应同时引进或由国内配套符合我国职业安全卫生 标准的技术措施设施.
第五条炼铁炉、炼钢炉等进行扩容的项目,应根据扩容能力,对与炉子相关的各个系统和 设备的能力进行全面核算,并做出多方案比较,确保扩容后整个车间各个生产环节安全可靠.
利用原建构筑物进行改造时,必须由专业部门按新工程项目的设备、荷载要求对原建构筑物 的技术性能进行测试,并作出鉴定评价报告以作为该项目设计的依据.
第六条职业安全卫生设计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法规和标准.
第二章各设计阶段的安全卫生要求 第七条职业安全卫生设计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在各具体设计阶段必须有相应的职业 安全卫生设计内容.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研究报告应包括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编制范围和深度 应与建设项目的工艺可行性研究一致,其主要内容:1.编制依据及采用的主要标准.
2.设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3.建设地区存在的主要危险因素及主要防范措施概述.
4.生产过程中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主要防范措施.
5.职业安全卫生专项工程投资估算.
6.对职业安全卫生条件的初步论证或评价.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初步设计必须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其主要内容: 1.编制依据及采用的主要标准.
2.设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3.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①可能产生的自然危害因素分析,包括: a.暴雨、洪水: b.雷电: C.地震:
d.不良地质地段: e.飓风等的不利影响: f.暑、热、寒、冻的不利影响: 9.其他.
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包括: a.火灾、爆炸: b.机械伤害和人体坠落: C.强电、静电: d.尘、毒: e.高温辐射: f.振动与噪声: 9.放射线: k.其他.
4.主要防范措施.
应根据上述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综合考虑工艺设备等因素,采取有效 的安全技术措施,使设计达到国家有关安全卫生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5.安全卫生机构.
6.安全卫生专用设施投资概算,包括: ①安全教育室: ②安全与工业卫生检测站:③消防与救护设施:④职业病治疗设施:③火灾报答系统和 灭火设施:安全供水系统: 安全供电系统: @隔声降噪操作室.
控制室.
值班室等: 岗位通风除尘设施: @防暑、降温与防寒.
防冻设施: @其他.
7.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防范措施的预期效果.
第十条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必须按批准的初步设计 文件及《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确定的各种措施和要求进行,落实并进一步补充与完善初步设 计中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
第三章厂址选择与布置 第十一条厂址选择
1.选择厂址时,应慎重考虑地震、热带风暴等自然灾害,高温、严寒等异常气候,不利的 工程地质(如存在滑坡、泥石流、流砂、淤泥、喀斯特溶润、断层、采空区、場陷区)和水 文地质条件以及矿石中对人体有害的成分等,优选对安全、卫生危害最小的厂址.
2.在较厚的III级自重湿陷性黄土、新近堆积黄土、III级膨胀土等地区选择厂址时,应有 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厂址宜选在地下水位较低、场地雨水和工业废水易于排出的地区,应避免选在受洪水或 内涝危害的地区.
在山区选厂址时,应避免山洪、滑坡及泥石流爆发对厂区的威胁.
在高寒 积雪地区选厂址时,应防止落雪、雪崩的影响.
在海边选厂址时,应注意海潮、热带风暴等 的影响.
4.厂址应避免选在已有或拟建的通讯电台、电视传播、雷达导航以及重要军事设施的影响 区域和火灾爆炸危险源、厂、矿有毒、有害物的影响范围内.
在影响飞机起落、航行的地方 选择厂址,应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5.厂区工业场地地面的设计标高,不设堤防时应高于计算水位0.5米:设堤防时应高于 历年最高内涝水位或常年洪水位(大汛平均高潮位).
6.生活居住区、饮用水源、渣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等,应与厂址同时选择,统一 规划.
饮用水源严禁设在污染区和地方病常发地区.
尾矿库应设在远离人口稠密的地方.
铁 渣、钢渣场的设置应考虑爆炸安全距离.
7.厂区应位于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厂区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必须 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令、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厂(矿)区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