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220.01 CCS C80 DB4451 潮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51/T5-202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 Specificationforfiresafetyofelectricbicycleparkingandchargingplace 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23-12-18发布 2023-12-18实施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451/T 5-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潮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潮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文海、张志生、李广泳、全鼎、谢平平、刘钿、何锐煌、张驰、麦锦钿、张 玮、陈树散.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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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51/T 5-202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的术语和定义、总平面布局和耐火等级、平面布置 和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和器材、电气、消防安全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潮州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设计、施工、 验收,已投人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参照本文件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面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14287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GB17761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T24158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125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唯信息服务平台 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134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JGJ100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CECS219-2007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GB17761、GB/T24158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lot
DB4451/T 5-2023 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并安装配套充电设施的露天场地或防风雨棚.
3.2 电动自行车库electricbicyclegarage 独立建造或附设在建筑内,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并安装配套充电设施的建筑物.
按照建造方式分为 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库和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库;按照围护结构分为封闭式电动自行车库和散开式电动自行 车库;按照室内地坪高度不同分为地下电动自行车库、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地上电动自行车库.
3.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electricbicycleparking and charging place 为电动自行车提供停放和充电一种或两种使用功能的场所(临时停放场地除外),包括电动自行车 停车场和电动自行车库.
3.4 地下电动自行车库undergroundelectric bicycle garage 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高度超过该层净高1/2的电动自行车库.
3.5 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semi-undergroundelectric bicycle garage 地下室内地坪面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于该层车库净高1/3且不大于1/2的电动自行车库.
3.6 散开式电动自行车库openeleciricbicycle garage 任一层车库外墙散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外墙总面积的25%,且散开部分均匀布置在外墙上且其长 度不小于车库周长的50%的电动自行车库.
息服务 3.7 充电设施charging facility 专为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提供电能的设施,包含充电设备、配电系统及其配套设施(包括低压开关 柜/箱及其配套的充电配电箱、充电柜、线缆)等.
4总平面布局和耐火等级 2
DB4451/T 5-2023 4.1新建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和劳动密集型工业建筑应同时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已投人 使用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和劳动密集型工业建筑所属管理部门或权属单位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安全 适用”的原则,优先选择在室外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4.2地上电动自行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地下或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低于GB50016的相关规定.
4.3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宜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
4.4电动自行车停车场设置防风雨棚时,防风雨棚应符合下列要求: a)散开面积不应小于该停车场四周面积的50%,散开部分总长度不应小于停车场周长的50%.
b)当四周开口面积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电动自行车库的相关要求执行.
4.5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4.6电动自行车停车场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小学校教学楼及其集体宿舍,医 院病房楼、门诊楼等贴邻建造.
4.7单独建造的电动自行车库与其他建(构)筑物、可燃材料堆场、储罐(区)等之间的防火间距, 应符合GB50016和GB50067的规定.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4.8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 通行、操作和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4.9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采取防雷、防风、排水等措施,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内的充电设施应设 置遮雨和安全防护措施.
5平面布置和防火分隔 5.1电动自行车库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
地上封闭式电动自行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或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电动自 行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以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按照局部面积的1.0 倍计算.
5.2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5.3设在建筑物内的电动自行车库,屋顶停车场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 与其他部位隔开.
防火墙上确需开设门、窗、洞口时,应采用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5.4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设置耐 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当室内电动自行车停 放充电场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实体增高度不应小于0.8m.
5.5电动自行车库内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分组停放,每组长度不应大于20m,组与组之间的间隔不应小 于2m,确有困难需要相邻停放时,可采用高度不低于1.5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隔墙隔 开.
5.6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内的电动自行车应分组停放,每组长度不宜大于30m,组与组之间的间隔不应 小于2m,或采用高度不低于1.5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隔墙隔开.
5.7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划分专门的集中式充电区域,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的间距不宜小于0.8 m 5.8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筑构件、保温材料、内部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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