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86-2008 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 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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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9.100.01 F 01 DL. 备案号:24174-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586-2008 代替DL/T586-1995 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 Thetechnicalguide ofsupervisionformanufacturing equipmentofelectricpower 2008-06-04发布 2008-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
DL/T586-2008 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一般规定 5委托人、监理单位及制造单位职责和权限, 5.1委托人职责和权限 5.2监理单位职责和权限. ...3 5.3制造单位职责和权限 . 6监造工作实施. .3 6.1监造合同的签订. 6.2监造工作准备 6.3现场监造工作. 6.4监造资料整理 .5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大型电站锅炉及辅机设备制造质量见证项目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大型电站汽轮机及辅机设备制造质量见证项目 附录C(规范性附录) 大型电站汽轮发电机及辅机设备制造质量见证项目 .24 附录D(规范性附录) 大型水轮机及水轮发电机组设备制造质量见证项目 .28 附录E(规范性附录) 大型变压器、断路器、电抗器、组合电器等设备制造质量见证项目 附录F(规范性附录) 燃气轮机制造质量见证项目 .39 附录G(规范性附录) 脱硫和脱硝设备制造质量见证项目 .41 附录H(规范性附录) 四大管道、配管及管件制造质量见证项目 附录I(规范性附录) 主厂房钢结构设备制造质量见证项目 .45 附录】(规范性附录) 风力发电设备制造质量见证项目 ..46 附录K(规范性附录) 铁塔、导线制造质量见证项目.
DL/T586-2008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 [2006]1093号)安排,对DL/T586-1995《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进行修订的.

DL/T586一1995实施十几年以来,对规范电力设备监造活动、确保发电设备制造质量发挥了积极的 作用.

随着我国设备监理制度的实施以及电力工业技术装备水平的提高,适时修订该标准以保证其适用 性是非常必要的.

本标准与DL/T586一1995版比较有以下一些主要变化: 标准名称由《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改为《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 取消了一级和二级见证方式的分类; 一明确了委托人、监理单位及制造单位的职责和权限: 一设备制造质量见证项目附录中增加了部分设备.

本标准实施后代替DL/T586-1995.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J和 附录K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中国电力技术进出口公 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江西诚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宏源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上海 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国网北京电力建设研究院、电力工业电力设备及线路器材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成都 电力机械厂、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东方电气集团 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心、王坚、李志新、许卉、张小毅、张俊峰、张艾霞、刘树昌、蔡志刚、王 利亚.

本标准首次发布时间:1995年12月31日.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一 号,邮编100761).

DL/T586-2008 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设备在制造过程中的质量监造要求,对电力设备监造内容和见证方式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本标准仅适用于依据合同对电力设备的制造过程进行监造(含外协件和外购产品),包括火电、水 电、风电、输变电、热电联产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不代替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和设备 到工地后的质量验收.

核电常规岛和BOP设备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001一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2002-11-01 国人部发[2003]40号《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10-29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用户User 签订设备供货合同的买方项目法人.

3.2 委托人Client 用户或代表用户行使设备供货合同买方职能的合法代理人,签订设备监造服务合同的甲方.

3.3 制造单位Manufacture 签订设备供货合同的卖方法人单位,包括其分包商和分供方.

3.4 监造ManufacturingSupervision 设备监理单位受委托人委托,根据供货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对设备制造过 程的质量实施监督.

3.5 停工待检HoldPointH点 指重要工序节点、隐蔽工程、关键的试验验收点或不可重复试验验收点.

注:停工待检项目必须有用户和(或)监造代表参加,现场检验签证后方能转入下道工序.

3.6 现场见证WitnessPointW点 在现场对产品制造过程中的某些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DL/T586-2008 注:现场见证项目应有监造代表(或用户与监造代表共同参加)在场对制造单位的试验、检验等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检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

3.7 文件见证RecordPointR点 查阅制造单位提供的有关合同设备原材料、元器件、外购外协件及制造过程中的检验、试验记录等 资料.

注:由监造代表对符合要求的资料予以签认.

4一般规定 4.1设备监造是以国家和行业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及设备供货合同为依据,按合同确定的设备质量见 证项目,在制造过程中监督检查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过程是否符合设备供货合同、有关规范、标准,包 括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

4.2设备监造的目的是监理单位代表委托人见证合同产品与合同的符合性,协助和促进制造厂保证设备 制造质量,严格把好质量关,努力消灭常见性、多发性、重复性质量问题,把产品缺陷消除在制造厂内, 防止不合格品出厂.

4.3设备监造工作是建立在制造单位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良好运行基础上.

监造工作不代替制造单 位自行检验的责任,也不代替用户对合同设备的最终检验,设备的质量由与委托人签订设备供货合同的 设备制造单位全面负责.

4.4对监理单位的要求: 4.4.1监理单位与设备制造单位不得有直接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4.4.2具体要求参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4.4.3设备监造一般采取驻厂监造的模式,即监理单位派出监造组织或监造代表,常驻设备制造单位, 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全方位跟踪监造.

对于个别设备和分包/分供部件,经委托人同意,也可采取巡回检 查的监造模式,即监理单位派出监造代表不定期赴制造单位对设备制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这两种监造 模式均应完成设备供货合同或设备监造协议中规定的设备质量见证项目表的内容.

4.5对监造人员的要求 4.5.1具备丰富的本专业的工作经验,并熟悉GB/T19001一2000.

4.5.2有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的经验,总监理工程师应有10年以上工作的经验.

4.5.3总监理工程师和重要岗位的监造人员应为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

4.5.4其他要求参照国人部发[2003]40号相关条款.

4.6用户与制造单位签订设备供货合同时,应参照本标准附录A~附录K确定该设备的监造部件、见 证项目及见证方式(H点、W点和R点).

用户与制造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增减该设备的监造部件、 见证项目和见证方式.

5委托人、监理单位及制造单位职责和权限 5.1委托人职责和权限 5.1.1委托人自主择优选择具有良好业绩和相应资质、能力的监理单位实施监造工作.

5.1.2委托人与制造单位签订设备供货合同时,可将制造单位为监造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需的工作、生 活、通信条件,以及提供与合同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等内容写入合同.

5.1.3设备监造服务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单位提供设备供货合同、合同附件和有关技术资 料.

5.1.4委托人在设备监造工作实施过程中,有权参加质量见证,检查、监督设备质量情况和设备监造工 作情况.

委托人应及时答复制造单位和监理单位发出的见证通知、质量问题处理意见等联络函件,对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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