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工程质量评价活动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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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 工程质量评价活动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战略,加快推进质量 强市建设,持续推动我市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广大会员企 业做精工程质量、做强企业品牌的需求,保障企业工程质量履约,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和《市政工程施工质量评价 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工程质量评价 活动(以下简称质量评价)由建筑业相关企业自愿申请,厦门市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以下简称质协)组织实施.

第三条质量评价是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质量进行等级评价的专业技术活动,执行建设工程相关技术 标准、规定和程序.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实体质量和内业资料.

第四条质量评价依照备案登记、申请评价、现场评价、推 荐项目抽查、评审等程序开展.

第二章申请范围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符合本办法 工程建设规模规定(见附件1)、通过峻工验收时间未超过两个年
度的新(扩)建工程,列入质量评价申请范围.

第六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质量评价范围: (一)已参加过质量评价的工程.

(二)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或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 事故的工程.

(三)因质量安全问题被行政处罚的工程.

(四)因质量安全问题被全面停工的工程.

(五)因质量问题存在群体造成恶劣影响的工程.

(六)存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规定的否决项目的 工程.

(七)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出现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5.0.6条第3、4款规定处理的 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

(八)因保密需要不便于核查的工程.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七条申请质量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工程项目应具备结构的独立性和 设备系统的完整性.

分部、分项工程应全部完成,使用功能 完善.

(二)工程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地方及行业 有关规范规程的质量标准要求.

(三)工程建设规模符合本办法工程建设规模规定(见附件 2
1).

(四)工程结构、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应按《建筑工程施工 质量评价标准》或《市政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进行自评,自 评结果均应达到优良等级.

(五)房屋建筑工程的桩身完整性一次检测I类桩应达到 90%及以上,其余的均应达到Ⅱ类桩.

(六)住宅工程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 保障性住房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通知》(建办保(2022)6号)、 《厦门市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若干技术措施》等规定.

(七)同一工程项目(以施工许可证为准)相同承建单位施 工的多个单体工程,有公共地下室或土0.00以上有构筑物相连, 应按一个单位工程申请;与其他单体工程无公共地下室或土0.00 以上无构筑物相连,可以拆分申请;同一项目(以施工许可证为 准)在同一批次申请,不得分批次申请.

(八)市政工程可供观感质量评价的构筑物、建筑物造价占 工程总造价比例应大于30%.

(九)参加本市(或承建单位注册地)市级及以上QC小组 活动成果评审、交流.

第八条申请质量评价的建筑物室外装饰装修应全部施工 到位,室内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工程、商住楼、写字楼:室内公共部分的装饰装 修(含建筑设备)应全部施工到位:室内分户(层)部分的装饰 装修(含建筑设备)应按图施工完成,不得用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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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建筑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完成部 分所占的建筑面积应达到该工程建筑面积的60%及以上,其中室 内公共部分的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应全部施工到位,不得甩 项.

第九条申请质量评价的项目仅允许一家施工企业作为主 承建单位进行申请.

主承建单位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要 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电气设备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 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厂房和其他与生产相关的主要 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

(二)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 饰装修的施工.

(三)在钢结构工程、水工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 等专业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四)两家及以上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有联 合承包合同,由完成工作量(按建筑面积计)最多的企业进行申 请.

(五)住宅小区或小区组团如果由多家施工企业共同完成, 应由完成工作量(按建筑面积计)最多的企业申请.

第十条质量评价由主承建单位统一申请,允许不超过两家 施工企业作为主要参建单位联合申请,主要参建单位应满足下列 条件: (一)独立中标或联合承包的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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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备独立施工许可证.

(三)完成的工程量占主承建单位完成工程量的20%及以 上.

第四章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计划申请质量评价的项目,应在开工6个月内(以 施工许可证为准)或地基与基础(路基)分部施工完成前办理备 案登记.

第十二条备案登记程序为:登陆网站(网址: .xmzaxh.cn)→质量评价管理→备案→根据提示填报 相关内容和上传相关材料→备案项目公示→公布通过备案项目.

第十三条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及备案要求的项目,在质协 官网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公布为通过备案项目.

第五章申请评价 第十四条质协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批质量评价,可根据实际 需要增加,但总数不超过三批;为服务企业创建省级、国家级优 质工程奖,可跨年组织评价.

第十五条申请程序为:登陆网站(网址: .xmzaxh.cn)→质量评价管理→申请→根据提示填报 相关内容和上传相关材料→申请项目公示→申请项目确认公布.

第十六条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在质协官网公示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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