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1.100.30 GB CCS G 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5563-2024 代替GB15563-2005 工业炸药制品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mixture of high explosives and industrialexplosives 2024-08-23发布 2025-09-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 15563-2024 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基本要求 5技术要求 6试验方法. 7检验规则 8标志(识)和包装 附录A(规范性)跌落安全性试验方法 附录B(规范性) 起爆感度试验方法 10 附录C(规范性)爆速试验方法 附录D(规范性)抗水压性试验方法 附录E(规范性)抗拉性试验方法 15 附录F(规范性) 震源药柱耐温性试验方法 16 附录G(规范性) 起爆具耐油性试验方法 17 参考文献 81
GB 15563-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15563-2005《震源药柱3,与GB15563-2005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 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标准适用范围(见第1章,2005年版的第1章); 删除了分类与代号(见2005年版的第3章)、运输和贮存的规定(见2005年版的第9章):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增加了基本要求”(见第4章): 增加了“安全性能要求”(见5.3); 更改了使用性能、试验方法、检验项目、标志(识)和包装等内容(见5.5、第6章、7.2、第8章、 附录A~附录G,2005年版的4.3、第5章、6.2、第7章、第8章); 增加了附录(见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95年首次发布为GB15563-1995,2005年第一次修订;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GB 15563-2024 工业炸药制品通用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工业炸药制品的基本要求、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识)和包装,描述了相应的试验 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工业炸药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2829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T9969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T14659民用爆破器材术语 GB/T18097煤矿许用炸药可燃气安全度试验方法及判定 GB/T18098工业炸药爆炸后有毒气体含量的测定 GJB772A炸药试验方法 AQ104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 GA921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 WJ/T9051煤矿许用炸药煤尘-可燃气安全度试验方法 WJ/T9054工业炸药热安定性试验方法差示扫描量热法 WJ/T9056.2工业炸药密度测定方法第2部分:炸药密度测定 3术语和定义 GB/T1465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工业炸药制品mixture of high explosives and industrial explosives 由火药、炸药(不含起爆药)经结构设计、加工制造面成的不同形状、不同用途的民用爆破器材.
注:包括地震期探用爆破器材(震源药柱、震源弹)、特种爆破器材(起爆具、矿岩破碎器材、爆炸加工器材、光面爆破 器材、预裂爆破器材)、含火药工业炸药制品、煤矿许用工业炸药制品等.
GB 15563-2024 4基本要求 4.1产品设计 4.1.1配方设计 4.1.1.1主装药配方应通过设计定型.
4.1.1.2设计定型时应出具主装药配方相容性试验报告和热安定性试验报告.
4.1.1.3主装药配方不应添加设计定型以外的物质,涉及炸药感度、安定性等安全性能的组分含量不应 超出设计定型的比例.
4.1.2结构 4.1.2.1结构外壳应包覆炸药或火药.
4.1.2.2有起爆功能孔的工业炸药制品插入起爆器材(如工业雷管、导爆索)应无阻碍.
4.2热安定性 主装药配方设计定型时应进行热安定性测试.
4.3相容性 主装药配方设计定型时应进行相容性测试.
4.4质量保证期 4.4.1震源药柱、含火药工业炸药制品应不少于9个月.
4.4.2起爆具应不少于12个月.
4.4.3煤矿许用工业炸药制品应不少于4个月.
4.4.4其他工业炸药制品应不少于主装药的质量保证期.
5技术要求 5.1外观 产品表面应无破损、无浮药,并有清晰的标志.
5.2单发质量 工业炸药制品的单发质量(包括壳体在内)范围和允许偏差: a)震源药柱:1000g以下(含)的质量偏差为士3.5%,1000g以上至2000g的质量偏差 为士3.0%,2000g以上(含)的质量偏差为士2.5%; b)其他工业炸药制品:质量偏差为土5.0%.
5.3安全性能 5.3.1跌落安全性 工业炸药制品跌落试验后,应不发生燃烧或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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