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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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 利益,促进对外交往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 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向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及外商投 资企业提供涉密测绘成果,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涉密测绘成果,是指按照《自然资源部国 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 定)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95号)所确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事项的测绘成果. 四、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工作应当遵循既能维护国家安 全和利益、又能适应对外交往与合作需要的原则. 五、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开展的对外交往与合作活动需 要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由自然资源部审批. 审批前,应 当征求军队测绘部门意见;必要时,可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意 见. 省级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批准开展的对外交往与合作活动 需要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由当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审批(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由所在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 下同). 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可征 求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意见. 六、申请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 展的对外交往与合作活动中,确需使用涉密测绘成果; (二)申请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目的和用途符合对外 交往与合作活动需要、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 (三)申请对外提供的涉密测绘成果种类、范围、内容、数 量及精度等与使用目的一致. 七、申请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由开展对外交往与合作 活动的中方单位向自然资源部或者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 以下材料: (一)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申请表(见附件); (二)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展 对外交往与合作活动的文件; (三)外方背景情况、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必要性及 保密审查情况的说明: (四)合法有效的中方、外方身份证明材料; (五)拟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密级、保密期限和定密依据 等定密情况说明材料; (六)拟提供的涉密测绘成果; (七)拟与外方签订的保密协议文本; (八)申请人具备保密管理有关条件的机构人员、管理制 度、场所设施等相关说明材料或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拟提供涉密测绘成果为自然资源部门管理的测绘成果的, 无需提供第(五)(六)项材料. 拟对外提供的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密审查由对外交往与合作 活动的主办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保密 审查应当以保密法律法规、保密事项范围为依据,判断拟提供 的资料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何种密级及保密期限. 八、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 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 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 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九、审批机关依法受理申请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将所 有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转送军队部门征求意见. 征求军队部门 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十、审批机关受理后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 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组织开展保密鉴定、安全评估和实地核 查等. 十一、审批机关根据拟提供的涉密测绘成果对国家安全的 影响和对外提供的实际需求提出保密技术处理要求. 审批意见 提出需进行必要的保密技术处理的,应当由指定的机构对拟提 供的涉密测绘成果进行相应的保密技术处理. 十二、申请人应当与外方签订保密协议,限定涉密测绘成 果的使用和知悉范围,明确外方的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在向 外方提供涉密测绘成果后10个工作日内,将签署的保密协议 复印件报审批机关. 申请人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局有关规定 自收到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将批准决定及保密协议文本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十三、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意见的要求妥善管理对外 提供的测绘成果,在对外交往与合作活动完成后6个月内,收 回提供的测绘成果并按照国家保密规定销毁或交回审批机关.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 果: (一)对外交往与合作活动未经政府批准的; (二)使用目的和用途不明确的,或者申请对外提供的成 果内容与使用目的不一致的; (三)成果对外提供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四)现有非涉密测绘成果能够满足需求的. 十五、申请人应当对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情况进行登记 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 十六、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提供涉密 测绘成果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七、未经自然资源部或者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 十八、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 有权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 理并依法查处非法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行为. 十九、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工作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 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对外提供我 国涉密测绘成果审批程序规定》(测办【2010]108号)同时废 止. 附件: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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