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论证评审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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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论证评审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论证评审,加强消防安全 源头管控,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 建部令第5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论证评审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 计论证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应当坚持合法、科学、公正 的原则,确保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和需要提请省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消防设计论证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组织.

二、评审范围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应进行专家评审: (一)《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特殊 消防设计; (二)经规划审批同意的采取特殊消防设计的工程或方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应进行消防设计论证: (一)工程项目因拟采取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的,其 消防设计应进行论证;
(二)对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当使用性质、建筑规模和火 灾危险性等发生改变,但因空间、结构等客观条件限制,执行 现行强制性技术规范和国家技术标准确有困难的,其消防设计 应进行论证.

第六条以下建设工程,应经由设区市(省直管市、县)住 房城乡建设部门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消防设计论 证: (一)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民用(工业)建筑; (二)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建筑; (三)有特殊功能要求的体育馆、剧院、会议建筑、会议 厅、公共展览厅、博物馆、航站楼建筑或其内部场所; (四)交通枢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及其上盖建筑.

第七条以下情形不适用消防设计论证、专家评审: 1.降低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条件; 2.以未正式发布施行的消防技术标准作为设计依据.

三、申报程序 第八条建设单位向设区市(包括省直管市、县)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书面申 请,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或经规划审批同意的 工程或方案.

(二)项目概况、建设工程全套施工图纸或设计方案(含 总平面布置图).

(三)特殊消防设计文件.

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必要性 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比选、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等内容,重 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应当包括实体试验验证内容.

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应当以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方案为基础, 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和比较后确 定.

(四)依法依规出具的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评估分析报告、 实验验证报告或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火灾数值模拟分析应 当如实反映建设工程场地和环境条件,科学设定火灾场景,真 实模拟火灾发生发展、烟气运动和建筑结构受火情况,评估消 防设计实效和人员疏散保障能力,论证不同使用场景下火灾发 生概率.

量化模拟参数应当来源于真实案例.

实体试验的规模应当与实际场景相符,验证火灾对建筑物、 使用人员、外部环境的影响,实验结果应当科学真实.

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结论和实体试验结论应当一致.

(五)建设单位对项目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签字 盖章的书面声明.

设区市(包括省直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 初审通过后,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
的申请中应明确特殊消防设计涉及的具体技术问题和设计依 据.

第九条申请消防设计论证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资 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或经规划审批同意的工程或 方案; (二)消防设计文件及设计说明; (三)对拟采取的加强性技术措施,依法依规出具的评估 分析报告及相关技术报告; (四)建设单位对项目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签字 盖章的书面声明.

四、评审程序 第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 进行审核.

对经审核同意的项目,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 评审会.

专家评审会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专家评审意见.

(一)确定专家.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省消防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 取;对于重大项目、特殊行业的建设项目,可邀请中国科学院 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省外、境 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专家人数不应少于7人,专家会现场 推举一名专家组组长,负责具体评审.

专家与评审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评审项目有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评审流程.

1.专家组组长宣布评审事项、纪律和要求; 2.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分别介绍建设工程的有关情况、进 行特殊消防设计的理由、依据、相关资料,所采取的技术强化 措施的可靠性、安全性、可行性; 3.专家查阅材料,并针对特殊消防设计中涉及保障消防安 全的措施和方案的具体情况进行质询; 4.专家组讨论,分析、论证发表个人意见; 5.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 方可评审通过;专家如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6.专家组组长根据会议表决情况,当场宣布评审结论并形 成书面评审意见,与会专家签字确认; 7.专家组讨论、评审表决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可能 会影响评审结论的人员应当回避; 8.对评审同意,但存在部分需要补充完善的,设计单位按 要求进行修改完善.

未通过的消防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应当进 行调整修改,建设单位应按照程序重新申请.

(三)专家对评审意见负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报请的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消防设计论证选取的专家人数不应少于5人,并参照上述 专家评审程序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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