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2142-2024 法庭科学 涉火案件现场勘查个人防护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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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7.140 CCS A 92 G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 2142-2024 法庭科学 涉火案件现场勘查 个人防护要求 Forensic sciences-Requirements for personal protection in crime scene investigation in fire cases 2024-04-29发布 2024-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GA/T2142-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公安部鉴定中心、南京警察学院、浙江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 术中心、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谢永迅、张金鹏、张冀峰、程桂敏、申振宇、李瑾、傅得锋、裴茂清、高尚、刘晓锋、 白笙学、张亮、王坚、熊玲、李浩、何诚.

GA/T 2142-2024 法庭科学涉火案件现场勘查 个人防护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法庭科学领域涉火案件现场勘查个人防护的术语和定义、个人防护总体要求、个人 防护具体要求、个人防护装备的选配和使用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法庭科学领域涉火案件现场勤查过程中对常见危害的个人防护,其他涉火现场勘查 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文适用于本文件.

3.1 危害因素hazardousfactor 对涉火案件现场勘查人员造成伤害或导致疾病的突发性危险因素及慢性有害因素.

[来源:XF/T1464-2018 3.2,有修改] 3.2 个人防护装备personal protectionequipment 有效预防和防御涉火案件现场危害因素而配备的各种个人防护物品.

[来源:XF/T1464-2018 3.4,有修改] 4个人防护总体要求 4.1现场勤查人员在进人涉火案件现场前应做好个人防护.

4.2个人防护装备应与现场环境状况、勘查需求、存在的危害因素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4.3个人防护装备应在保证有效防护的基础上,兼顾舒适性和便利性.

4.4现场勘查人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个人防护装备已失效或存在其他危害因素,现有个人防护装 备不能满足勘查安全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或消除危害因素,或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

4.5在高温/低温等恶劣天气进行现场勘查时,配备的个人防护装备应具备透气散热/保暖等功能.

4.6现场勘查人员在光照不良的条件下进行勘查时,应配备相应的反光、发光标示及个人照明设备.

4.7现场勘查人员在通风不良的条件下进行勘查时,应采取通风换气措施,必要时还应配备相适应的 空气/氧气呼吸设备.

4.8若现场存在放射性危害、生物危害等特殊危害因索,应由专业机构处置,待危害因索消除后方可进 行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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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 2142--2024 5个人防护具体要求 5.1头部防护要求 5.1.1当头部存在砸伤、穿剩、硅碰等危害因素时,应配备涉火勘查头盔.

当头部无硕伤、穿刺、磕碰等 危害因素时,可配备涉火勤查软帽.

5.1.2涉火勘查头盔、涉火勤查软帽的最低防护性能技术指标见附录A中的A.1.

5.2眼面防护要求 5.2.1当眼面部存在烟雾、飞屑、粉尘等危害因素时,应配备涉火勘查护目镜.

5.2.2涉火勘查护目镜的最低防护性能技术指标见A.2.

5.3呼吸防护要求 5.3.1当呼吸系统无有毒、有害气体或蒸汽等危害因素时,应至少配备涉火勘查口罩.

5.3.2当呼吸系统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或蒸汽、颗粒物等危害因素时,应配备涉火勤查半面罩.

5.3.3当呼吸系统或眼面部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或蒸汽、颗粒物等危害因素时,应配备涉火勘查全 面罩.

5.3.4当呼吸系统或眼面部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或蒸汽、颗粒物等危害因素,或在缺氧、室息等环境时, 应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正压式氧气呼吸器.

5.3.5涉火勘查口罩、涉火勒查半面罩、涉火勘查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正压式氧气呼吸器的最 低防护性能技术指标见A.3.

5.4防护服装要求 5.4.1当现场环境无气态、液态或固态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危害因素时,应至少配备涉火勘查服.

5.4.2当现场环境存在气态、液态或固态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危害因索时,应配备液密型化学防护服 或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5.4.3涉火勘查服、液密型化学防护服和气密型化学防护服的最低防护性能技术指标见A.4.

5.5手部防护要求 5.5.1当手部无气态、液态或固态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危害因素时,应至少配备涉火勘查手套.

5.5.3涉火勘查手套和化学防护手套的最低防护性能技术指标见A.5.

5.6足部防护要求 5.6.1当足部无砸伤和无气态、液态或固态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危害因素时,应至少配备涉火勘查鞋.

5.6.2当足部无砸伤和无气态、液态或固态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危害因素,但在野外山地攀爬时存在 滑倒、跌倒等危害因索时,应配备涉火勤查山地鞋.

5.6.3当足部存在避伤或存在气态、液态或固态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危害因素时,应配备涉火勤查靴.

5.6.4涉火勘查鞋、涉火勘查山地鞋和涉火勘查靴的最低防护性能技术指标见A.6.

5.7坠落防护要求 5.7.1当在野外攀爬、登高或存在坠落、跌倒等危害因素时,应配备安全绳和安全带,必要时还应配备 2
GA/T2142-2024 安全钩、上升器、下降器等辅助设备.

5.7.2安全绳、安全带和输助设备的最低防护性能技术指标见A.7.

6个人防护装备的选配和使用要求 6.1现场勘查人员应根据涉火案件现场的危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个人防护装备的性能和用途,对 个人防护装备进行选择和组合.

6.2在涉火案件现场,现场勘查人员应穿戴涉火勘查头盔、涉火勘查口罩、涉火勘查服、涉火勘查手 套、涉火勤查鞋等个人防护装备进行勤查,并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和勤查需要,替换或增加相应的防护 装备,主要包括: a)在对头部无砸伤、磕碰等危害因素的开阔现场,现场勘查人员可替换穿戴涉火勘查软幅进行 勘查; b)在对脚部有砸伤、磕碰、切割等危害因素的现场,现场勘查人员应替换穿戴涉火勘查靴进行 勘查: c)在有气态、液态或固态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危害因素的现场,现场勘查人员应替换穿戴涉火 勘查半面罩/涉火勘查全面罩、化学防护服、化学防护手套、涉火勘查靴等个人防护装各进行 勘查,必要时还应替换使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正压式氧气呼吸器: d)在森林火灾等野外火灾现场,现场勘查人员应替换穿戴涉火勘查山地鞋进行勒查,必要时还 应增加使用安全绳、安全带等坠落防护设备; e)在对眼面部有烟雾、飞屑和粉尘等危害因索的现场,现场勤查人员应增加穿戴涉火勘查护目 镜或替换穿戴涉火勘查全面罩; f)在有缺氧、室息等危害因素的现场,现场勘查人员应替换使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正压式氧 气呼吸器: g)在进行登高、攀爬时,应增加使用安全绳、安全带等坠落防护设备; h)在使用跪地、俯卧等姿势进行勘查时,现场勤查人员可增加穿戴具备一定防护性能的护时、护 膝等防护设备: i)在穿戴涉火勘查服(夏装)时,可根据需要与具备一定防护性能的袖套、防晒服等搭配使用.

6.3如需其他特殊或专用的个人防护装备,可另外配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保障.

6.4在使用半面罩、全面罩时,应根据所需防护的有毒有害气体种类选择相适应的过滤件类型.

6.5在使用化学防护装备时,应根据所需防护的化学品种类、状态和危害程度选择相适应的化学防护 装备.

6.6现场同时存在多种危害因素时,选择的个人防护装备应能同时防御各种危害因素,若无法判断现 场的危害因素和危害程度,应选择最高防护等级的个人防护装备.

6.7需要同时配备多种个人防护装备时,应充分考虑各装备的兼容性和功能替代性,确保防护有效.

6.8日常应注意个人防护装备的维护保养.

在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前,现场勘查人员应对个人防护装备 进行有效性检查,确保个人防护装备能够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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