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7.140 GA CCS A 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2145-2024 法庭科学 涉火案件物证检验实验室建设 技术规范 Forensic sciences-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construction of fire evidence examination laboratory 2024-07-30发布 2025-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GA/T2145-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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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别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公安部鉴定中心、北京市公安局、山西省公安厅、上海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 广东省公安厅、海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公安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朱军、胡灿、刘占芳、周正、李鑫、张高勤、吕小宝、尹坚英、裴茂清、张静、赵文嵩、 李览.
GA/T 2145-2024 法庭科学涉火案件物证检验实验室建设 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法庭科学领域涉火案件物证检验实验室建设的技术规范及通用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法庭科学领域中涉火案件物证检验实验室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面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7914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T24820实验室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32146.1检验检测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技术要求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50015建筑给排水设计标准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11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T242法庭科学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术语 危险化学品目录 3术语和定义 GA/T24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涉火案件物证检验实验室fire evidence examination laboratory 采用各种理化分析仪器和手段从事涉火案件物证检验的实验室.
3.2 助燃剂火灾accelerant fire 矿物油(汽油、煤油、柴油等)、油漆稀释剂、油脂和有机溶剂等助燃剂引发的火灾.
3.3 助燃剂火灾物证检验实验室acelerantfire evidence examination laboratory 开展涉火案件中汽油、煤油、柴油、油漆稀释剂、油脂和有机溶剂等助燃剂及其残留物检验的实 验室.
3.4 危险化学品火灾hazardous chemicalsfire 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化学品引发的火灾,
GA/T 2145-2024 3.5 危险化学品火灾物证检验实验室hazardous chemicalsfire evidence examinationlaboratory 开展涉火案件中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化学品(除助燃剂以外)及其残留物检验的实验室.
9 电气火灾electrical fire 因为电气设备、线路故障或其安装、使用、维护不当造成的火灾.
3.7 电气火灾物证检验实验室electrical fireevidenceexaminationlaboratory 开展涉火案件中电源系统、配电系统、用电设备、电气线路等电气物证检验的实验室.
4实验室分类及检验能力 4.1助燃剂火灾物证检验实验室 助燃剂火灾物证检验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检验能力: a)矿物油(汽油、煤油、柴油等)及其残留物检验: b)油漆稀释剂及其残留物检验; c)动植物油及其残留物检验; d)常见有机溶剂(甲醇、乙醇、苯等)及其残留物检验.
4.2危险化学品火灾物证检验实验室 危险化学品火灾物证检验实验室应具备开展(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列的可能引起火灾的常见危险 化学品(除助燃剂以外)检验的能力: a)常见固体危险化学品(确酸铵、硝化纤维素等)及其残留物检验: b)常见液体危险化学品(浓硫酸、浓硝酸等)及其残留物检验; c)常见气体危险化学品(一氧化碳、环氧乙烷等)及其残留物检验.
4.3电气火灾物证检验实验室 电气火灾物证检验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检验能力: a)电气物证识别与提取; b)金属导体物证检验; c)材料热学性质检验.
5实验室基本条件要求 5.1外部环境要求 5.1.1自然环境清洁, 5.1.2远离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以及生产或贮存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的场所, 5.1.3远离强振动源和强噪声源.
5.1.4避开强电磁场干扰.
5.1.5有稳定可靠的电力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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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 2145-2024 5.2实验室建筑要求 5.2.1采光要求 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或室内照明.
5.2.2实验室高度 当不设置空气调节时,常规实验室的室内净高不宜低于2.8m;设置空气调节时,不宜低于2.4m.
特殊功能的实验室室内净高按照实验室仪器设备尺寸、安装及检修的要求确定,并符合GB/T32146.1 中的有关要求.
5.2.3给排水 应根据设备情况设置进水和溢水管路,保证进水和排水畅通、可靠, 实验室废水接废水性质、成分及污染程度应进行不同的集中收集或处理,污水排入地面水体或城市 排水系统时,应符合GB50015中的规定.
5.2.4通风排气 实验室应设置排风风道,保证室内通风良好.
实验室有机废气排放宜设置碳吸附等有效吸附系统,无机废气的处理宜设置水喷淋等有效吸收系 统,处理后的实验室废气应符合GB16297中的规定.
5.2.5网络 实验室内宜铺设局域网、互联网和行业专网三种网络,三种网络应满足各自相应的信息安全等级保 护要求,网络布线系统设计应符合GB50311中的规定.
网络传输介质应采用光缆或六类及以上等级的对绞电缆,传输介质各组成部分的等级应保持一 致,并应采用气余配置.
5.2.6消防安金 防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所用的全部装潢材料应符合GB50222中的有关要求,应设置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并配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
5.2.7防雷和接地 实验室的防雷和接地设计,应满足人身安全及仪器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符合GB50057中的有关 规定.
5.2.8供电系统 实验室供电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实验室及其仪器设备安全正常运行的要求,并设置漏电保护开关、 过载保护开关等装置.
5.3实验室辅助设施 5.3.1门窗 有洁净要求的房间设置外窗时,宜为双层密闭窗.
各房间的门应保证人员、设备进出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