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7. 140 CCS C06 SF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行业标准 SF/T 0183-2024 代替SF/ZJD0104001-2011 法医精神病鉴定精神检查规范 Mental state examination specification of forensic psychiatric assessment 2024-12-30发布 2025-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
SF/T 0183-2024 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总体要求 5检查内容 参考文献
SF/T 0183-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SF/ZJD0104001-2011《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与SF/ZJD0104001一 2011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增加了法医精神病鉴定的伦理相关要求(见4.5和4.6): b)增加了远程鉴定方面的要求(见4.9、4.10和4.11): ()回,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司法部信息中心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司法鉴定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蔡伟雄、张钦廷、管唯、汤涛、李豪喆、陈琛、潘忠德、张盛宇、刘超、李纯、 王书剑、樊慧雨.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1年首次发布为SF/ZJD0104001-2011; 一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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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T 0183-2024 法医精神病鉴定精神检查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法医精神病鉴定精神检查的总体要求和检查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法医精神病鉴定时的精神检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精神障碍mentaldisorder 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造成的心理功能失调,出现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及智力等精神活动 方面的异常.
3. 2 精神症状psychiatricsymptom 异常的精神活动所表现出的各种精神病理现象.
注:包括感知、思维、情感、记忆、智能、意志以及意识等方面的异常.
3.3 法医精神病鉴定forensicpsychiatricassessment 运用法医精神病学的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涉及法律问题的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行为/法律能 力、精神损伤及精神伤残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注:法医精神病鉴定包括精神状态鉴定、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其他类行为能力鉴定、精神 损伤类鉴定、医疗损害鉴定、危险性评估、精神障碍医学鉴定以及与心理、精神相关的其他法医精神病鉴定等.
3. 4 鉴定精神检查mentalstate examination of forensicpsychiatricassessment 通过与被鉴定人的暗谈和直接观察,全面了解被鉴定人精神症状,识别和判断精神症状对专门性间 题影响的过程.
4总体要求 4.1鉴定精神检查由法医精神病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进行,应根据委托事项展开详细且有 针对性地检查,包括了解被鉴定人特定阶段、目前的精神症状及精神症状对专门性问题的影响等内容.
4.2鉴定人在检查前应熟悉送检材料,以材料中的线索有重点地进行检查,并根据被鉴定人反应及交 谈中的新发现及时进行补充.
4.3鉴定精神检查应在相对安静的环境中,采用自由交谈法与询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使得被鉴定 人交流不受拘束,又不致偏离主题:且应注意安全防护,防止被鉴定人突发自伤、外跑及伤人等行为.
4.4鉴定人应持平和、耐心的态度,在倾听的同时注意观察被鉴定人的表情、姿势、态度及行为等.
4.5鉴定精神检查时,应告知被鉴定人相关鉴定信息,保障其鉴定知情权:被鉴定人拒绝接受鉴定时, 可终止鉴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6鉴定精神检查时,应有委托人或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到场见证:但并不要求见证人直接面 视鉴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