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7. 150. 10 YS CCS H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1666-2023 再生氧化铝原料 Recyclingmaterialsfor alumina 2023-12-20发布 2024-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YS/T1666-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铝山东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大学、云南文山铝业有限公司、浙江钰淄环保科技有 限公司、河北三益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北京中再联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政强环境科技有限 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风琴、宋风鸣、朱杨昆、李志刚、薛忠秀、赵洪亮、吕晗、施礼酒、甄毅、谢明壮、 李海荣、尚辉良、陈春.
YS/T1666-2023 再生氧化铝原料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再生氧化铝原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质量证明书和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采用铝灰、渣等工业废弃物生产的再生氧化铝原料,可用于生产冶金级氧化铝、氢氧化 铝、精细氧化铝、耐火材料和净水剂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面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T8005.4铝及铝合金术语第4部分:回收铝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YS/T575.17铝土矿石化学分析方法第17部分:硫含量的测定燃烧-碘量法 YS/T575.23铝土矿石化学分析方法第23部分:元素含量的测定X射线荧光光谱法 YS/T1179(部分)铝灰渣化学分析方法 3术语和定义 GB/T8005.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铝灰渣aluminium slag and ash 铝渣、铝灰及铝渣灰混合物的统称.
注:包括以下三类: -铝渣:包括熔渣、撒渣、炉渣.
一铝渣灰混合物,其中的单质铝含量不小于6%,包括: 熔撤渣灰:熔渣和搬渣经炒灰和(或)球磨工序分离出的渣灰; 综合渣灰:熔渣和搬渣与炉渣混合后,经炒灰和(或)球磨工序分离出的渣灰; 组分渣灰:在熔撤渣灰或综合渣灰中掺和辅料进行成分调整得到的渣灰: 杂混渣灰:其他工业废弃物混入熔撤渣灰或综合渣灰中形成的渣灰(不包括组分渣灰).
铝灰,其中的单质铝含量小于6%,包括: 熔撤灰:熔渣和撤渣经炒灰和(或)球磨工序分离出的灰: 综合灰:熔渣和撤渣与炉渣混合后,经妙灰和(或)球磨工序分离出的灰; 收尘灰:经由烟卤收集来的灰;
YS/T1666-2023 组分灰:在熔徽灰、综合灰、收尘灰中掺和辅料进行成分调整得到的灰: 杂混灰:其他工业废弃物混人熔撤灰、综合灰、收尘灰中形或的灰(不包括组分灰).
4产品分类 根据主要化学成分种类分为I类产品(铝酸钠)和Ⅱ类产品(铝酸钙).
5技术要求 5.1化学成分和标准溶出率 再生氧化铝原料化学成分和标准溶出率应符合表1规定.
表1化学成分和标准溶出率 I类产品 Ⅱ类产品 项 日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氧化钠/% ≥30 ≥27 ≥24 - 氧化钙/% 1 ≥38 W5 >32 氧化铝/% ≥50 ≥45 >40 ≥37 ≥34 可溶氟/(mg/L) 10 10 氧/% ≤1.0 ≤1.5 <1.5 ≤2.0 氮/% ≤1 硫/% ≤0.3 锌 <10 总铬 92 ≥88 - 氧化错标准溶出率/% ≥91 >88 ≥85 >88 >84 >80 5.2粒度 再生氧化铝原料的粒度应不大于2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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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T1666-2023 5.3外观质量 再生氧化铝原料的颜色应均匀,无明显夹杂物.
6试验方法 6.1化学成分和标准溶出率 6.1.1氧化钠、氧化钙和氧化铝含量的测定按照附录A规定的方法进行.
6.1.2可溶氟、氯含量、氮含量按YS/T1179规定的方法进行,其中可溶氟含量也可按GB5085.3规定 的方法进行.
6.1.3含量测定参照YS/T575.17规定的方法进行.
6.1.4可溶金属元素的测定按GB5085.3规定的方法进行.
6.1.5I类产品氧化钠和氧化铝标准溶出率的测定参照附录B规定的方法进行,Ⅱ类产品氧化铝标准 溶出率的测定参照附录C规定的方法进行.
6.2粒度 采用20mm的试验筛进行筛分,通过率大于95%.
6.3外现质量 目视检查外观质量.
7检验规则 7.1检验与验收 质量证明书.
7.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文件的规定进行检验.
如检验结果与本文件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 产品之日起30日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 进行.
7.1.3必要时,需方可依据订货单(或合同)约定,进入供方现场对拟交货的产品进行供货前的检查和验 收,如需仲裁,仲裁取样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7.2组批 再生氧化铝原料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相同类别、相同级别和相同包装方式的物料构成,每批不 大于30t 7.3检验项目 每批再生氧化铝原料应对化学成分、标准溶出率、粒度和外观进行检验.
7.4取样 每批随机选择不少于3袋产品,用直径为50mm的金属管探针沿包装袋对角线插入至深度不小于 袋长2/3处,取同等质量的样品.
将所取得的样品充分混合,按四分法缩分至重量不少于500g的试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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