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7.080.01 CCS X 24 GH 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行业标准 GH/T 1158-2021 代替GH/T1158-2017 浓缩柑橘汁 Concentrated citrusjuice 2021-07-07发布 2021-10-01实施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
GH/T 1158-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H/T1158-2017《浓缩柑桔汁》,与GH/T1158-2017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 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了部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2017年版的第3章); b)更改了指标要求(见第4章,2017年版的第4章): c)更改了检验方法、检验规则(见第4、5章,2017年版的第5、6章): d)更改了标志、包装、贮藏及运输(见第6章,2017年版的第7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果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贮藏加工分技术委员会(SAC/TC501/SC1)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济南果品研究院、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农 业科学院、山东农业工程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初乐、赵岩、李根、丁辰、和法涛、冷传祝、马寅斐、付复华、吕绪强、于克 学.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92年首次发布为SB/T10089: -2017年修订为GH/T1158: 一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GH/T 1158-2021 浓缩柑橘汁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浓缩柑橘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测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柑橘类水果(包括橙、宽皮柑桔、柚、柠檬等)为原料,经榨汁、分离、精制、浓 缩、杀菌或不杀菌等工艺制成的浓缩柑橘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325.1包装容器钢桶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5009.8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抗坏血酸的测定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1214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173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 GB/T18454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复合袋 GB3160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2014柑桔类水果及制品中橙皮苷、柚皮苷含量的测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浓缩柑橘汁concentratedcitrusjuice 采用物理方法从柑橘类水果(包括橙、宽皮柑桔、柚、柠橡等)制取的汁液中除去一定量水分制成 的,加入加工过程中除去的等量水分复原后具有相应柑橘汁应有特征的制品.
4要求 4.1原料要求 新鲜,成熟,无病虫害,无腐烂:符合GB2762、GB2763相应的有关规定.
4.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要求.
GH/T 1158-2021 表1感官要求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与相应柑橘品种制成的汁液相符的色泽 香气及滋味 复原后具有柑橘汁应有的香气和滋味,无异味 将浓缩柑橘汁稀释至可溶性固形物含量为 外观形态 10%(20℃)的汁液(浓缩柠橡汁稀释至 呈均匀汁液,允许有果肉沉淀 5%),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 50mL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 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激口,品尝滋 余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味,检查其有无异物.
4.3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浓缩橙汁 浓缩宽皮柑桔汁 浓缩柚汁 浓缩柠橡汁 检验方法 可溶性固形物 (20℃,以折光 计)/%,≥ 20.0 20.0 20.0 10.0 GB/T 12143 L-抗坏血酸 (mg/100 mL) ≥ 20.0 15.0 20.0 20.0 GB 5009.86 橙皮苷/(mg/L),= 100.0 NY/T 2014 注:检测项目除可溶性固形物外,其余项目在可溶性固形物为10.0%(浓缩柠檬汁稀释至5.0%)的条件下测定.
4.4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GB17325的要求.
4.5安全指标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要求.
污染物应符合GB2762的要求.
4.6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净含量检验按JD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5检验规则 5.1组批与抽样 5.1.1由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按照其相应的规则确定产品的批次.
5.1.2每批产品在灌装过程中分3次取样,分别在第一个包装灌装完后、中间包装灌装完后和最后一 个包装灌装完后取等量样品,混匀后分装.
5.1.3对灌装产品,每次取样至少2个包装,每个包装不少于1L.
5.2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对感官指标、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大肠菌群、霉菌及酵母菌进行检验.
每批产 品应经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5.3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4.2~4.6规定的全部项目.
一般情况下,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 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一-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有较大差异时: 一原料、工艺、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 2
GH/T 1158-2021 一新产品出厂时或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4判定规则 5.4.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5.4.2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文件,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其他感官、理化指标项目中有一 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文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 符合本文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 应符合GB7718的要求.
6.2包装 内包装容器应符合GB/T18454等要求,外包装容器应符合GB/T325.1等要求.
6.3运输和贮存 宜在-18C以下冷冻条件下贮存和运输,并应符合GB31605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