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H/T 1307-2020 蒙顶山茶 第1部分:基本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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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7.140.10 CCS X55 GH 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行业标准 GH/T1307-2020 蒙顶山茶第1部分:基本要求 Mengdingshan tea--Part 1:Basicrequirements 2020-12-7发布 2021-3-1实施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
GH/T1307-2020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中国茶叶流通协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39)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四川农业大学、中国茶叶流通协会、雅安蒙顶山茶产业技术研究院、国家茶叶产 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四川)、雅安市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雅安市名山区茶业协会、四川省名山茶 树良种繁育场、四川蒙项山茶业有限公司、雅安市蜀茗茶厂、四川蒙顶山跃华茶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 省蒙顶山皇茗园茶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蒙顶山味独珍茶业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杜晓、申卫伟、陈书谦、张瑜、韦燕伟、梁健、于英杰、魏晓惠、边金霖、夏 家英、吴祠平、何春雷、代毅、钟国林、蒋丹.

GH/T 1307-2020 蒙顶山茶第1部分:基本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蒙顶山茶的术语和定义、产品与实物标准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 包装、运输、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蒙顶山茶区范围内,以茶树[Camelliasinenisis(Linnaeus)0.kuntze]鲜叶(幼芽、 嫩叶新梢)为原料,按相应茶类基本工序及产品加工技术而制成的具有特定品质特征的茶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茶取样 GB/T8303茶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8305茶水浸出物测定 GB/T8311茶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18795茶叶标准样品制备技术条件 GB/T23776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30375茶叶贮存 GH/T1070茶叶包装通则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9]第12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第1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蒙顶山茶区 Mengdingshan tea area
GH/T 1307-2020 是指雅安市域内适宜茶叶种植区域,具体包括(北纬28°51′10*~30°56'40",东经101°56"26"~ 103°2328")范围:蒙顶山茶核心产区为(北纬29°40~30°6′,东经10251~103°23)范围.

3. 2 蒙顶山茶Mengdingshan tea 是指使蒙项山茶区范围内的鲜叶原料,分别按绿茶、黄茶、红茶和花茶等相应茶类的生产要求及工 艺技术加工制成的具有特定品质特征的茶叶产品.

3. 3 级别productiongrade 指产品按其感官品质的优次所决定的质量等级.

4产品与实物标准样 4.1产品product 产品分为蒙顶山绿茶、蒙顶山黄茶、蒙顶山红茶和蒙顶山花茶等名优茶品类.

产品名称及等级应根 据相应加工工艺及品质特征的优次来命名和区分.

4.2实物标准样teastandard sample 实物标准样即指茶叶产品实物茶样,按产品设定某些级别制作实物标准样,每三年更换配样一次, 实物标准样应符合GB/T18795的规定.

5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具有正常的色、香、味、形,无异味,无异噢,无劣变.

5.1.2产品应洁净,且在包装、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不受污染.

5.1.3不含有非茶类夹杂物,无任何外源添加剂.

5.2质量安全指标 5.2.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5.2.2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

信息服务平台 5.3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试验方法 6.1感官审评 按GB/T23776的规定执行 6.2理化检验 6.2.1试样制备按GB/T8303的规定执行.

6.2.2水分按GB5009.3的规定执行.

GH/T 1307-2020 6.2.3水浸出物按GB/T8305的规定执行.

6.2.4总灰分按GB5009.4的规定执行.

6.2.5粉末按GB/T8311的规定执行.

6.3食品安全检验 6.3.1污染物限量按GB2762的规定执行.

6.3.2农药残留限量按GB2763的规定执行.

6.4净含量检验 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

7检验规则 7.1取样 7.1.1取样以“批”为单位.

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 质规格一致.

7.1.2取样按GB/T8302的规定执行.

7.2检验 7.2.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 碎茶、粉末、净含量和标签、标志.

7.2.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要求中全部项目.

型式检验的周期为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 型式检验.

a)企业首次批量生产前: 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出入时: c)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d)原料、生产工艺或生产设备、生产地址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e)重新恢复生产时.

7.3判定规则 7.3.1按第5章要求的项目,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7.3.2除食品安全指标外,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或感官指标不符合规定级别时,应采取第6.4或6.1 节的方法进行复验,复验中理化指标不合格的,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感官指标不合格的降级处理.

7.4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验或在同批产品中按GB/T8302规定加倍取样进行复验, 重新取样应由争议双方会同进行,对有争议项目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8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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