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7.140.10 GH CCS X 55 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行业标准 GH/T1424-2023 天柱剑毫茶 Tianzhujianhaotea 2023-9-13发布 2024-3-1实施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布
GH/T 14242023 前言 本文件依据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 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39)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潜山市农业农村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所、潜山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潜山市供销合作社、潜山市茶叶产业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孔俊豪、汪丽华、李武伦、余立平、吴学文、张泽伟、张亚丽、苏小琴、冷 占籁、江成生、蒋泽艳、朱再生.
GH/T 14242023 天柱剑毫茶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天柱剑毫茶的术语和定义、产品等级、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 包装、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天柱剑毫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面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8302茶取样 GB/T8305茶水浸出物测定 GB/T8311茶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14487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GB/T23776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30375茶叶贮存 GH/T1070茶叶包装通则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第70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令[2009]第123号 3术语和定义 GB/T1448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文件.
3. 1 天柱剑毫茶Tianzhujianhao tea 在潜山市行政区域内,选用天柱山群体种等适制茶树品种的新梢为原料,采用摊青、杀青、理 条、做形、提毫、初烘、摊凉回潮、足烘等加工工艺制成,具有“扁直如剑、色翠显毫、香高味爽” 品质特征的扁直形绿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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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T 14242023 4产品等级 产品等级依据感官品质要求分为三个等级:珍品、特级、一级.
5要求 5.1基本要求 品质正常,无异味、无异噢、无劣变.
不含非茶类夹杂物,不着色、不含有任何添加剂.
5.2感官品质 感官品质应符合表1规定.
表1感官品质 级别 外形 内质 汤色 香气 滋味 叶底 珍品 扁直尖削如剑,色泽嫩绿鲜润显毫 嫩绿明亮 嫩香高长 鲜醇甘爽 细嫩匀齐,嫩绿 明亮 特级 扁直似剑,色泽翠绿润显毫 黄绿明亮 嫩香持久 鲜醇浓爽 细嫩成朵,绿亮 一级 扁平似剑,色泽翠绿尚显毫 黄绿较亮 清香 浓醇爽 较嫩匀,黄绿较 亮 5.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目 要求 水分/(g/100g) 6.5 总灰分(以干物质计)/(g/100g) 6.5 水浸出物(质量分数) 36.0 粉末(质量分数)% 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1.0 5.4安全指标 5.3.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5.3.2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
5.5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试验方法 6.1感官品质 按GB/T23776规定的方法检验.
GH/T 14242023 6.2理化指标 6.2.1水分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总灰分按GB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水浸出物按GB/T8305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粉末按GB/T83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3安全指标 6.3.1污染物限量按GB2762规定的方法测定.
6.3.2农药残留限量按GB2763规定的方法测定.
6.4净含量 按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7检验规则 7.1取样 取样按GB/T8302规定的方法执行.
取样以批为单位,在生产和加工拼配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 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规格应一致.
7.2出厂检验 7.2.1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粉末、净含量和标签.
7.2.2每批产品出厂前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7.3型式检验 7.3.1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要求的全部检验项目.
7.3.2型式检验周期每年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首次批量生产前; b)原料、工艺、机具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4判定规则 7.4.1出厂检验时,凡不符合出厂检验项目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7.4.2型式检验时,凡不符合本文件第5章规定的产品,均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5复验 7.5.1除安全指标外,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或感官指标不符合判定级别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 取样品复检,复检中仍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则判该批为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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