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7.220.10 CCS B 36 GH 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行业标准 GH/T1439-2023 小茴香 Fennel 2023-12-20发布 2024-06-01实施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
GH/T 1439-2023 前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辛香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08)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南京野生植物综合利用研究所、宏芳生物科技(昆山)有限 公司、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山东庞大食品有限公司、 南京市蔬菜行业协会、杭州云中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淮阴师范学院、江苏佳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申蓉、黄晓德、徐慧、王振光、庞学民、崔培恩、乔旭光、邱皓璞、苏绍涛、 余风花、陈斌、石斌、张锋伦、王蕾、马永勇、孙晓霞、胡飞杰、何一波、厚静学、蔡国强、陈亮、赵 巨鹏、张卫明、张迹、李杰.
GH/T 1439-2023 小茴香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小茴香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标志和标签、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文件适用于小菌香籽经干燥、粉碎或不粉碎加工的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12729.2香辛料和调味品取样方法 GB/T12729.5香辛料和调味品外来物含量的测定 GB/T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30385香辛料和调味品挥发油含量的测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外来物foreignmatter 在正常视力或校正力条件下可见的不属于小茴香植物的物质,如非动物性(沙石、泥土、其 它植物的茎叶)和动物性(动物排泄物、昆虫及其肢体)来源的物质.
3. 2 同源异物extraneousmatter 在正常视力或校正视力条件下可见的来自小菌香植物本身的非种子部位的组织、器官及其破碎物, 信息服务平台 如根、茎、叶、花等.
4技术要求 4.1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GH/T 1439-2023 表1感官要求 项目 指标 整粒 粉 形态 长椭圆形,表面有棱,两端钝尖,饱满,无霉变 细度均匀,无结块 气味 有小菌香所特有的芳香气味,无异味 有小茴香所特有的芳香气味,无异味 色泽 浅黄至黄绿色 浅黄至黄绿色 外来物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4.2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整粒 粉 水分(质量分数)/% 从 14 14 挥发油(以干基计)/(nL/100g)≥ 1.5 1.2 总灰分(质量分数,以干基计)/%≤ 9 9 同源异物/(g/100g) 3 不得检出 4.3安全指标 4.3.1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4.3.2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2763的规定.
4.4净含量 预包装产品的净含量要求见《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标准信 5试验方法 5.1感官要求 5.1.1色泽、状态、外来异物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
5.1.2气味、滋味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
5.1.3同源异物 按照GB/T12729.5描述的方法测定.
5.2理化指标 5.2.1水分 按GB5009.3中描述的第三法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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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T 1439-2023 5.2.2总灰分 按GB5009.4描述的方法测定.
5.2.3挥发油 按GB/T30385描述的方法测定.
5.2.4污染物 按GB276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农药残留 按GB276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6净含量 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
6检验 6.1取样 6.1.1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工艺、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
6.1.2抽样 按GB/T12729.2的规定进行抽样.
6.2检验分类 6.2.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时,应对产品的感官、理化指标、净含量、包装、标志和标签等进行检验.
6.2.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 b)原料、生产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d)停产6个月以后,恢复生产: e) 正常生产满1年; 信息服务 f)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6.3抽样规则 按GB/T12729.2规定的方法进行抽样.
6.4判定规则 感官指标、理化指标有任何一项不符合本文件时,从同批产品中双倍量抽样复检不符合指标,如仍 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安全指标有1项不符合本文件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 格,不得复检.
7标志和标签 7.1运输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7.2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