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R7001-2013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PressureVesselPeriodicalInspection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3年1月16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R7001-2013 前言 2009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定检 规)的任务书.
2010年1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 关专家成立修订工作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会议,讨论定检规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 及主要问题,并且就修订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修订工作时间表.
2010年5 月,工作组在合肥召开了第二次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定检规征求意见稿.
2010 年6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0]31号文征求意见.
2010年10月,工作组根据 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 专题会议,研讨定检规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2010年1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 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 了报批稿.
2013年1月16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 协调一致;根据5年来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行业发展,调整、完善不适应的内容,新 增加附件E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明确定期检验的性质、 定位及检验周期的含义,按国家质检总局及信息化工作要求,统一检验结论及结论报 告内容;理清使用单位、检验机构、监察机构的义务;明确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的义 务与分工;在考虑基本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基于损伤模式、失效模式制定针对性 检验方案的思想,突出检验项目的针对性、有效性、科学性;为新检验检测技术、评 定方法的应用,给出渠道;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理清与常规检验方法的关系;方便 企业,服务于企业的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相应标准 协调一致,为在用设备检验标准的制定留出接口.
参加本规则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林树青 谢铁军 贾国栋 李邦宪 张君鹏 王辉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王晓雷 李军常彦衍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 陈学东 杨铁成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罗伟坚 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所 袁素霞 天华化工机械及自动化研究设计院 桑临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R7001-2013 沈阳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马毅 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 王纪兵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缪春生 强天鹏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曹怀祥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王成银 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院 盛水平 中国石油独山子石化公司压力容器检验所 赵立凡 中国石化北京燕山分公司 戴澄 扬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 陈江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R7001-2013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3) 第三章检验项目与方法 (5) 第四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9) 第五章附则 (15) 附件A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17) 附件B医用氧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31) 附件C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44) 附件D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47) 附件E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55) 附录a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 (66) 附录b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89)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9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R7001-2013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 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和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但是不包括气瓶.
其中,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以下统称罐车)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 则附件A《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医用氧舱(以 下简称氧舱)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B《医用氧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 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C《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 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D 《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搪玻璃压力容器、石墨及石墨 衬里压力容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及玻璃钢衬里压力容器、塑料及塑料衬里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E《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 项要求》进行.
本规则第一、第二和第五章的规定适用于前款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专项要 求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超高压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2)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照一 定的时间周期,在压力容器停机时,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对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所 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
第四条定期检验工作的一般程序,包括检验方案制定、检验前的准备、检验实 施、缺陷及问题的处理、检验结果汇总、出具检验报告等.
第五条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分为1级至5级.
对在用压力容器,应当根据检验 情况,按本规则第四章进行评级.
第六条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 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一)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检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