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CS 10373-2024 符合相关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6.2技术要求 6.2.1外观 封浆料应均匀、无杂质、无结块。
6.2.2细度 封浆料4.75mm方孔筛筛余为0。
6.2.3常温型封浆料 常温型封浆料的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常温型封浆料的性能指标 项 日 性能指标 初始流动度/mm 130~180 4b >10 1 d ≥30 抗压强度/MPa 3d ≥45 28 d ≥55 3h竖向腺率/% 0,02~2.00 水溶性氯离子含量*/% ≤0,06 水率/% 0 4h代表标养4h。
水溶性氮离子含量以封浆料总量为基准。
6.2.4低温型封浆料和超低温型封浆料 低温型封浆料和超低温型封浆料的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低温型封浆料和超低温型封浆料性能指标 性能指标 项 日 低湿型 超低湿型 5℃ 130~180 28 初始流动度/mm QSI- 130~180 -2℃
T/CECS 10373-2024 表2低温型封浆料和超低温型封票料性能指标(续) 性能指标 项 目 低温型 超低温型 1 d >30 ≥20 抗压强度/MPa 3 d ≥45 ≥45 3 d+25 d >55 ≥55 31竖向率/% 0.02-2.00 水溶性氯离子含量*/% 90 水率/% 0 水溶性氯离子含量以封装料总量为基准。
7试验方法 7.1一般规定 7.1.1封浆料应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的用水量进行配制,拌合用水应符合JGJ63的规定。
7.1.2常温型封浆料试件成型时实验室温度应为20C土2℃,相对湿度不应低于50%,养护室温度应 为20℃+1℃,相对湿度不应低于95%, 7.1.3低温型封浆料试件成型时实验室温度应为一5℃士2℃,养护室温度应为一5C士1℃。
7.1.4超低温型封浆料试件成型时实验室温度应为-15℃土2℃,养护室温度应为一15℃±1℃。
7.1.5试验前应将封浆料、试模等仪器在对应实验室环境中放置不少于24h,试件成型时低温型和超 低温型封浆料的拌合水温度应不高于5℃。
7.2外观 目测。
7.3细度 采用孔径为4.75mm的方孔试验筛按GB/T8077的规定进行试验。
7.4初始流动度 按GB/T2419的规定进行试验。
常温型封浆料初始流动度试验应在标准条件下进行;低温型封浆 料初始流动度试验应分别在一5℃士2C、8C士2C条件下进行:超低温型封浆料初始流动度试验应 分别在-15℃±2℃、一2℃±2C条件下进行。
7.5抗压强度 按GB/T17671的规定进行试验。
7.6竖向膨胀率 按JG/T408-2019中附录C的规定进行试验。
T/CECS 10373-2024 7.7水溶性氯离子含量 按GB/T8077的规定进行试验。
7.8泌水率 按GB/T50080的规定进行试验。
8检验规则 8.1检验分类 8.1.1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细度、初始流动度、4h(常温型)、1d(一1d)、3d(一3d)抗压强度,3h竖向膨 账率, 8.1.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第6章规定的全部项目。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正常生产时,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b)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c)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产品半年以上(含半年)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8.2组批和取样 8.2.1在15d内生产的同配方、同批号原材料的产品应以50t作为1个检验批,不足50t,也应作为1 检验批。
8.2.2取样方法应按GB/T12573的规定进行. 8.2.3取样应有代表性,可从多个部位取等量样品,样品总量不应少于30kg。
8.3判定规则 8.3.1型式检验报告在有效期内,且出厂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文件的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 出厂检验合格。
8.3.2型式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文件的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型式检验合格, 8.3.3在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中,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应从同一批次产品中重薪取样,对项 目进行复验。
复验合格判定为合格品,复验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品。
8.4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包括出厂检验报告和型式检验报告,当产品首次提供给用户使用时,应提供型式检验报 告。
出厂检验报告符合下列规定: a)出厂检验报告内容应包括出厂检验项目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b)生产商应在产品发出之日寄发出厂检验报告,使用单位需要28d抗压强度检测结果时,应在 产品发出之日起32d内补报。
T/CECS10373-2024 8.5交货与验收 8.5.1交货时生产商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