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监控系统等级保护及安全评估工作规范(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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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监控系统等级保护 及安全评估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电力行业等级保护及安全 评估要求,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监控系 统等级保护及安全评估工作,提高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水 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等级 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电力监控系统 安全防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4号令)和《电 号)等政令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 的原则,将电力监控系统等级保护及安全评估纳入日常安全 生产管理体系,确保等级保护及安全评估工作责任层层落 实、具体到人.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电力监控系统等 级保护及安全评估,以及公司调控机构对并网电厂涉网部分 的电力监控系统等级保护及安全评估的技术监督.

第二章工作分工 第四条公司各级调控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电力监控系 统等级保护及安全防护评估的归口管理,具体包括:
(一)组织落实国家及行业有关电力监控系统等级保 护和安全防护评估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电力监控系 统等级保护及安全防护评估的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公司电力监控系统等级保护、安全防护 评估和整改治理等工作.

(三)负责调管范围内电网调度控制系统、变电站监控 系统等级保护及安全防护评估的安全管理.

(四)负责配电自动化、负荷控制等其它电力监控系统 等级保护及安全防护评估的技术管理以及建设实施方案的 审查.

(五)负责调管范围内并网发电厂涉网部分的电力监 控系统等级保护及安全防护评估的技术监督管理.

(六)负责组织公司电力监控系统等级保护和安全防 护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总结等工作.

第五条运检、营销、信通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专业管 理范围内的配电自动化、负荷控制等系统的等级保护及安全 防护评估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组织专业管理范围内电力监控系统等级保 护及安全防护评估相关的建设管理,并落实国家、行业和公 司相关要求.

(二)负责专业管理范围内电力监控系统定级备案、等 保测评、安全评估、整改治理的实施管理.

(三)负责开展专业管理范围内电力监控系统等级保 护和安全防护评估工作情况的统计、检查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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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配合等级保护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专业管理 范围内电力监控系统等级保护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国网运行公司、信通分公司,各省地检修机构、 信通公司负责实施管辖范围内变电站监控系统的等级保护 及安全防护评估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落实运营范围内电力监控系统的等级保护 和安全防护评估相关的网络安全责任.

(二)负责开展运营范围内电力监控系统的等级保护 和安全防护评估工作.

(三)负责开展运营范围内电力监控系统等级保护和 安全防护评估的问题整改治理工作.

第三章定级备案 第七条根据《电力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的 规定,电力监控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四级.

(一)第一级,电力监控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第二级,电力监控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 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三)第三级,电力监控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 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四)第四级,电力监控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 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 损害.

第八条公司电力监控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依据《信息 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B/T 22240-2008)和《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 指导意见》的要求,规范开展电力监控系统的定级备案工作.

(一)省级以上调控机构的电网调度控制系统的实时监 控与预警功能模块的安全保护等级定为四级,调度计划与安 全校核功能模块的安全保护等级定为三级,调度管理功能模 块的安全保护等级定为二级.

地级及以下调控中心的电网调 度控制系统的实时监控与预警功能模块的安全保护等级定 为三级.

独立建设的备调系统可参照同级主调系统进行定级 备案.

(二)配电自动化系统、负荷控制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 定为三级.

(三)公司系统的变电站监控系统作为调度自动化系统 子站部分,不作为独立系统定级备案.

220千伏及以上变电 站监控系统(含开关站、换流站、集控站等)按等级保护三 级进行保护,110千伏及以下按等级保护二级进行保护.

(四)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的火电厂监控系统DCS(含 辅机控制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定为三级,以下定为二级; 总装机1000MW及以上的水电厂监控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定 为三级,以下定为二级;总装机容量200MW及以上的风电场、 4
光伏电站监控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定为三级,以下定为二 级;核电站监控系统DCS(含辅机控制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 定为三级.

第九条公司系统的变电站监控系统原则上由直接调度 管辖的调控机构负责将其纳入电网调度控制系统进行定级 备案.

多家调控机构共同调管的变电站,由最高一级调控机 构或由其委托的调控机构负责.

第十条公司系统外的其它产权的并网变电站监控系统 的定级备案工作由产权方负责.

第十一条并网发电厂电力监控系统的定级备案由相应 发电厂组织开展.

第十二条在电力监控系统建设或者改建过程中,应选 择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满足等级保护要求的技术产品,同步 建设符合规定等级要求的网络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新建或改建电力监控系统,应按照国家及行 业相关要求及时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系统退 役后,应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备案撤销手续.

第四章等保测评 第十四条电力监控系统建设完成后,电力监控系统各 运营单位应依据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按照规定的 周期委托有资质的测评机构开展电力监控系统等级保护测 评工作.

当系统发生重大升级、等级变化、系统变更或迁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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