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部门文件 调网安〔2018】10号 国调中心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 电力监控系统等级保护及安全评估工作规范 (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 各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南瑞集团,国网新 源公司,国网运行公司,国网直流公司,国网交流公司,国网信 通公司,中国电科院,联研院: 为规范公司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工作,国调中心组织编制 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监控系统等级保护及安全评估工作规范(试 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工作规范试 行)》、《并网新能源场站电力监控系统涉网安全防护补充方案》等 3个文件,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国调中心.
联系人:刘森010-66597993 国调中心 2018年2月8日 (此件发至收文单位本部及所属二级单位机关)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监控系统等级保护 及安全评估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电力行业等级保护及安全 评估要求,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监控系 统等级保护及安全评估工作,提高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水 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等级 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电力监控系统 安全防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4号令)和《电 号)等政令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 的原则,将电力监控系统等级保护及安全评估纳入日常安全 生产管理体系,确保等级保护及安全评估工作责任层层落 实、具体到人.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电力监控系统等 级保护及安全评估,以及公司调控机构对并网电厂涉网部分 的电力监控系统等级保护及安全评估的技术监督.
第二章工作分工 第四条公司各级调控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电力监控系 统等级保护及安全防护评估的归口管理,具体包括:
(一)组织落实国家及行业有关电力监控系统等级保 护和安全防护评估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电力监控系 统等级保护及安全防护评估的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公司电力监控系统等级保护、安全防护 评估和整改治理等工作.
(三)负责调管范围内电网调度控制系统、变电站监控 系统等级保护及安全防护评估的安全管理.
(四)负责配电自动化、负荷控制等其它电力监控系统 等级保护及安全防护评估的技术管理以及建设实施方案的 审查.
(五)负责调管范围内并网发电厂涉网部分的电力监 控系统等级保护及安全防护评估的技术监督管理.
(六)负责组织公司电力监控系统等级保护和安全防 护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总结等工作.
第五条运检、营销、信通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专业管 理范围内的配电自动化、负荷控制等系统的等级保护及安全 防护评估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组织专业管理范围内电力监控系统等级保 护及安全防护评估相关的建设管理,并落实国家、行业和公 司相关要求.
(二)负责专业管理范围内电力监控系统定级备案、等 保测评、安全评估、整改治理的实施管理.
(三)负责开展专业管理范围内电力监控系统等级保 护和安全防护评估工作情况的统计、检查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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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配合等级保护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专业管理 范围内电力监控系统等级保护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国网运行公司、信通分公司,各省地检修机构、 信通公司负责实施管辖范围内变电站监控系统的等级保护 及安全防护评估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落实运营范围内电力监控系统的等级保护 和安全防护评估相关的网络安全责任.
(二)负责开展运营范围内电力监控系统的等级保护 和安全防护评估工作.
(三)负责开展运营范围内电力监控系统等级保护和 安全防护评估的问题整改治理工作.
第三章定级备案 第七条根据《电力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的 规定,电力监控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四级.
(一)第一级,电力监控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第二级,电力监控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 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三)第三级,电力监控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 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