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核安全导则HAD401/08-2016 核设施放射性废物最小化 国家核安全局2016年10月21日批准发布 国家核安全局
核设施放射性废物最小化 (2016年10月21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的 方法和方案,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 同的安全水平.
目 帐 1引言 6 1.1 目的 6 1.2 范围 6 2 目标和原则 6 2.1 总体目标 6 2.2 基本原则 2.3 废物最小化目标值 3 设计和建造阶段废物最小化 3.1 一般要求 3.2 从源头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 8 3.3 放射性废物处理系统设计. 11 4 运行阶段废物最小化 16 4.1 一般要求 16 4.2 废物最小化管理措施 18
4.3 废物最小化持续改进 19 4.4 核设施安全关闭期间废物最小化相关要求 20 5 5退役阶段废物最小化 21 5.1 一般要求 21 5.2 废物最小化管理措施 ..22 5.3 退役阶段废物最小化技术 23 名词解释. .26 附件1压水堆核电厂初步和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中废物最小化相关内 容.. 28 附件I压水堆核电厂运行阶段年报废物最小化相关内容...30 附件川压水堆核电厂退役安全分析报告中废物最小化相关内容..37 附录A世界主要核能国家压水堆核电厂单机组废物包年产生量及美 国和欧洲核电厂用户要求文件对新建压水堆核电机组废物包年产生 量要求 39 附录B常用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技术 .41 附录C我国核电厂废物最小化良好实践 .44
1引言 1.1目的 本导则为核设施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单位开展放射性废物 最小化(以下简称废物最小化)工作提供指导,也为监管部门进行 核安全审评和监督管理提供参考.
附件I、II、川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附录A、B、C为参考性文件.
1.2范围 本导则主要适用于压水堆核电厂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阶段 的废物最小化,其他堆型核电厂、核燃料循环设施、研究堆等核设 施也可参考使用.
2目标和原则 2.1总体目标 在核设施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过程中,通过废物的源头控 制、再循环与再利用、清洁解控、优化废物处理和强化管理等措施, 经过代价利益分析,使最终放射性固体废物产生量(体积和活度)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