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导则HAD401/13-2021 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安全 国家核安全局2021年5月22日批准发布 国家核安全局
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安全 (2021年5月2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本导则自2021年5月22日起实施 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的方 法和方案,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 安全水平.
本导则的附件为参考性文件.
目录 1引言. 1.1目的.. 1.2范围.. 2目标和原则.. 3低放废物贮存设施营运单位职责. 4一般要求. 2 5废物接收及其包装. 3 5.1废物接收. .3 5.2废物包装容器要求. 6选址和设计. 4 6.1选址... 4 6.2设计... 4 7建造、调试和运行. 8 7.1建造.. .8 7.2调试. .8 7.3运行.. ..8 8退役... II 附件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安全评价工作建议 12
1引言 1.1目的 本导则为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含调试)、 运行、退役全过程管理提供指导,以满足废物安全贮存要求.
1.2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设施,不适用于废旧放射源贮存设 施、铀矿治废物贮存设施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废物贮存设施.
本导则所述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是指长寿命放射性核素含量有限、可以 在近地表处置设施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
2目标和原则 废物贮存设施各类活动以人和环境安全为前提,通过技术和管理措施实现废 物的安全贮存,保证公众及从业人员的个人辐照剂量低于国家限值,并保持在合 理、可行和尽可能低的水平.
3低放废物贮存设施营运单位职责 3.1营运单位对废物贮存设施及其所贮存的废物的安全负有全面责任.
3.2营运单位需通过设置合理的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建立完整的管理体系, 为设施的运行和退役提供充足的资源保障.
3.3营运单位的职责通常包括: (1)获得贮存设施的安全许可:为其他单位提供低放废物贮存服务的贮存 设施,单独申请安全许可:做为配套的低放废物贮存设施纳入主体设施的安全许 可: (2)根据适用标准、规范和监管要求实施设施的营运管理,包括退役: (3)按接收要求实施和完善放射性废物的贮存活动: (4)按法规规定定期报告设施的运行情况: (5)制定并实施管理体系,包括运行、监测程序: (6)按照法规要求开展定期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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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营运单位需提出包括废物接收准则、放射性物质/有害物质排放准则在内 的设施运行限值和条件,并设置合理的运行管理目标值.
3.5营运单位需在设施开始运行时提出设施的退役计划,并根据运行情况定 期修订退役计划.
对于新设施,在设计阶段就需考虑退役问题.
3.6营运单位需结合设施的潜在安全危害,编制涵盖职业照射、工作场所辐 射、环境监测等内容的监测方案.
4一般要求 4.1确保职业照射和公众照射保持在合理、可行和尽可能低的水平,个人剂 量限值不超过相应标准的规定.
4.2贮存设施、废物包装和贮存需确保放射性物质的包容和可完整回取.
4.3需保证废物安全、有效贮存,包括: (1)可导出废物体释放的能量,如高完整性容器(HIC)中废树脂辐解气 可排出: (2)采用多重屏障确保废物安全: (3)需设置有利于废物包贮存的环境; (4)尽量减少安全保障措施对于能动系统、监测维护活动和人为干预活动 的需求: (5)设计需考虑预期自然灾害: (6)需设有异常事件的响应通道: (7)异常事件发生时,可无需人员过早干预: (8)确保废物检查的可达性.
4.4需基于预期的废物类型、废物产生量等信息对贮存设施的库容进行规 划.
放射性废物在贮存设施内的贮存期限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4.5贮存设施的设计和运行需尽量降低异常事件风险,减轻事件后果,降低 对人员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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