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导则HAD401/14-2021 核技术利用设施退役 国家核安全局2021年10月13日批准发布 国家核安全局
核技术利用设施退役 (2021年10月1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本导则自2021年10月13日起实施 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的方 法和方案,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 安全水平.
本导则的附录为参考性文件.
目录 1引言 1.1目的 1.2范围. 2退役原则和目标. 2.1退役原则. 2.2退役目标. 3选址、设计、建造和运行阶段便于退役的要求 4退役准备 3 4.1一般要求. .3 4.2源项调查. 4 4.3清查清理. 4 4.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 5退役活动实施. 4 5.1一般要求.. 5.2去污.. 5 5.3拆除和拆毁 5 5.4辐射防护.. .6 5.5废物管理.. 5.6应急. .8 5.7质量保证. ..8 5.8安全保卫. ..8 6退役完成.. 9 6.1终态监测. 9 6.2退役总结与退役验收 9 附录核技术利用设施退役总结报告目录 .10
1引言 1.1目的 本导则的目的是为核技术利用设施退役提供技术指导,为核技术利用设施 退役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持.
1.2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工业、农业、医疗、科学研究等用途的核技术利用设施的退 役.
2退役原则和目标 2.1退役原则 2.1.1核技术利用设施选址、设计、建造和运行阶段均应考虑便于退役的措 施.
2.1.2核技术利用设施停闭后应立即开展退役准备并实施退役.
2.1.3核技术利用设施退役实施前应已按相关规定移除放射源.
2.1.4核技术利用设施退役应根据设施特点和运行情况分类实施.
2.2退役目标 核技术利用设施退役的最终目标为原则上实现留存建(构)筑物和场址残 留放射性达到无限制开放水平,退役产生的各类废物和物料得到安全处理和处 置,退役过程中产生的气、液态流出物达标排放.
3选址、设计、建造和运行阶段便于退役的要求 3.1在核技术利用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和运行阶段应考虑下列便于退 役的措施: (1)减少污染区域的数量和规模: (2)确保建(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可达性:
(3)减少地下管道和建筑结构内嵌入管道的数量: (4)采用便于退役拆除的模块化建造方式: (5)分区布置放射性和非放射性的系统和部件: (6)使用防护罩、覆面等易于去污和移除的结构: (7)使用不易活化、耐化学降解、耐磨材料降低放射性污染扩散风险: (8)采用避免化学或放射性物质非必要积聚的设计,并尽可能采用废物产 生量少的工艺: (9)在可能被污染区域来用光滑、无缝和非吸附性的工作表面和地面,或 使用可剥离涂层: (10)采取通风等措施预防或控制运行和退役期间放射性污染的扩散: (11)汲取既往退役经验: (12)运行产生的废物或临时贮存的废物要易于回取; (13)尽量避免使用产生有害及放射性废物的物质或后期难以处理处置的 物质: (14)确认退役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并确保退役阶段有充足的资金完成 退役活动.
3.2在核技术利用设施选址、设计、建造和运行阶段应及时收集并保存下 列资料和记录: (1)选址、设计、建造和改造资料,包括图纸、照片、录像以及本底样本 等其他有助于退役的详细资料: (2)退役前各阶段产生的环境和放射性影响方面的记录: (3)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相关记录: (4)使用的化学品及其详细记录: (5)放射性物质溢出或意外泄漏和释放的相关记录: (6)放射性调查和污染调查的相关记录: (7)开展试验的相关记录: (8)源的位置及废物贮存地点的相关记录: (9)运行产生的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等化学物质的相关记录.
3.3应视情况对拟建核技术利用设施的场址及其周边区域进行本底调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