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核安全导则HAD501/02-2018 核设施实物保护 国家核安全局2018年月日批准发布 国家核安全局
核设施实物保护 (2018年月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 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 则相同的安全水平.
目录 1引言 1.1 目的 1.2范围 2基本原则. 2.1设计基准威胁 2.2分级分区保护 2.3系统完整、可靠与有效 2.4纵深防御和均衡保护 2.5同时设计、施工和运行 2.6与其他系统相容 2 2.7网络安全. 3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8 3.1组织机构 .8 3.2职责. .8 4分级和分区. 8 4.1核设施实物保护的分级 .8 4.2核设施的分区保护 9 5固定场所的实物保护.. ..10 5.1警卫与守护 10 5.2实体屏障. 11 5.3出入口控制 12 5.4技术防范措施 14 5
5.5保卫控制中心、保卫值班室与应急指挥中心 16 5.6突发事件处置. 17 5.7网络安全 .18 6核设施建设期间的实体屏障与技防措施 18 6.1分期建设核设施的实体屏障与技防措施 .18 6.2同址建设的相邻核设施实体屏障与技防措施 .18 7实物保护系统评估 18 7.1基本要求. .18 7.2评估方法 19 7.3设计阶段的有效性评估 ..19 7.4运行阶段的有效性评估 19 8质量保证. 19 名词解释. 20 附录A常见放射性核素的危险量D2值(TBq) 23
1引言 1.1自的 本导则的目的是对核设施在规划、设计、建造、改造和运行实物保护系统方面提出 统一的基本要求,以保障核设施的安全运行及其核材料的合法利用.
1.2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国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的民用陆上固定式核设施.
海岛型核电 站、海上浮动反应堆等其他核设施可参照执行.
2基本原则 2.1设计基准威胁 核设施的设计基准威胁在报呈国家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作为设计和评估实物保护系 统的依据.
2.2分级分区保护 根据保护目标的重要程度和潜在风险等级,实施核设施的实物保护分级(一级、二级、 三级)和分区(要害区、保护区、控制区)保护.
2.3系统完整、可靠与有效 实物保护系统应保证实现探测、延迟和响应三要素的协调,完善实物保护各类设备的 功能,做到人防和技防措施的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减少部件失效产生的影响.
2.4纵深防御和均衡保护 实物保护系统应按设施的实物保护级别设置多重实体屏障,并应配置多层次、不同技 术类型的探测报警系统.
同一保卫分区各部分的安全防护水平应基本一致,无明显薄弱环 节和隐患.
2.5同时设计、施工和运行 实物保护系统应与核设施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运行.
2.6与其他系统相容 核设施在规划厂区布局时应对实物保护系统布局做出科学论证.
实物保护系统应与核设施安全运行、应急、消防和辐射防护等系统相容.
2.7网络安全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实物保护系统的网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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