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核安全导则HAD501/01 低浓铀转换及元件制造厂核材料衡算 国家核安全局
低浓铀转换及元件制造厂核材料衡算 (2008年9月1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贵解释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的方法或方案, 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法或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
目录 1.1目的 1.2范围... 2.核材料衡算组织机构. 2.1厂级领导职责, 2.2核材料管制办公室职责 2.3核材料衡算管理人员职责 3.核材料平衡区(MBA)和物项控制区(ICA) 3.1核材料平衡区, 3.2关键测量点 3.3物项控制区 4.核材料管理. 4.1核材料调入 4.2核材料调出. 4.3核材料内部转移 4.4核材料贮存, 4.5返料管理. 4.6核废物管理. 5.核材料测量. 5.1测量范围.. 5.2核材料测量系统, 5.3测量方法. 6.测量系统的质量控制. 10 6.1测量质量管理.. 10 6.2测量系统的质量控制管理应达到的目标 10 6.3测量系统的质量控制标准 10 6.4测量系统的质量控制管理. 10 6.5测量系统所用标准的制备和使用, 11 6.6人员要求. 11 7.核材料实物盘存. 11 7.1盘存规程 11 7.2盘存频度.... 11 7.3盘存的组织及实施 12 8.核材料衡算帐目与报告. 14 8.1运行记录(源数据) 14 8.2衡算记录(帐目), 14 8.3衡算报告..... 14 9.核材料衡算管理及评价. 15 9.1核材料衡算及评价的条件, 15 9.2衡算评价.... 15 9.3U-235的MUF评价 16
附录A... ....17
1.引言 1.1目的 为了对低浓铀转换及元件制造厂核材料衡算管理提供指导,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 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国核材料衡算的经验,对HAD501/01 《低浓铀转换及元件制造厂核材料衡算》进行修订.
本导则强调核材料衡算数据的可追溯性和技术支持文件的完整性,是对《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说明和补充.
1.2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低浓铀转换及压水堆元件制造厂(以下简称“元件厂”)的化 工转换及燃料制造核材料衡算管理,重水堆元件制造厂参照执行.
2.核材料衡算组织机构 2.1厂级领导职责 元件厂应确定一名厂级领导或其授权人员全面负责核材料衡算管理工作,归 口协调各有关部门的衡算管理活动,组织制定与批准核材料衡算管理规章制度并 定期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2核材料管制办公室职责 元件厂应建立核材料管制办公室,其在核材料衡算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实现全厂核材料衡算管理目标; (2)制订全厂核材料衡算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及实施程序; (3)负责与国家核安全局联系,为监督检查提供行政、技术上的安排; (4)收集、核实、处理和保存原始衡算数据及记录,编制衡算报告; (5)制定各种测量的误差要求和质量管理要求; (6)组织和实施各核材料平衡区的实物盘存,对衡算结果进行不明材料量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