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核安全导则HAD501/08-2020 核动力厂实物保护视频监控系统 国家核安全局2020年7月17日批准发布 国家核安全局
核动力厂实物保护视频监控系统 (2020年7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本导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 则的方法或方案,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法或方案至少具有与 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
本导则的附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目录 1引言.. 1.1目的.. 1.2范围.. 2系统功能和性能要求 5 2.1系统的构成.. 2.2系统总体功能和性能要求 2.3视频图像信号. 6 2.4信号传输. 6 2.5视频切换控制. 2.6显示和记录.. 2.7图像存储和回放 2.8图像质量要求.. .8 2.9视频智能分析... 8 3系统设备性能和安装要求 8 3.1基本要求. 8 3.2前端采集设备. .8 3.3传输设备.. .10 3.4视频切换控制设备. .11 3.5显示设备. .12 3.6记录和回放设备. 12 3.7控制. .12 4系统安全性要求, 13 5系统可靠性要求. 13 6系统兼容性和可扩展性要求 13 7系统防雷接地和供电要求 14 8系统运行要求 14 名词解释.. 15 附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 17
核动力厂实物保护视频监控系统 1引言 1.1目的 本导则的目的是对核动力厂在设计、安装、改造和运行实物保护视频监控系统方 面提出统一的基本要求,以保障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及其核材料的合法利用.
1.2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国新建、改建、扩建、运行和退役过程中的陆上固定式核动力 厂.
其他核设施可参照执行.
2系统功能和性能要求 2.1系统的构成 视频监控系统按照视频信号种类可分为模数混合视频监控系统、数字视频监控系 统两大类.
视频监控系统一般由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记录等部分组成.
图像采集 部分用于采集监控范围的视频图像信号:传输部分用于将前端视频信号传输至保卫控 制中心或保卫值班室:控制部分用于对视频图像进行切换显示、对前端云台设备进行 控制:显示部分用于视频图像显示:记录部分用于视频图像的存储.
2.2系统总体功能和性能要求 视频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应完整,应能连续有效覆盖受保护区域,不存在盲区和 死角.
监控范围至少包含保护区和要害区周界、出入口、安全级冷却水循环泵房取水 口、核岛内要害部位、保卫控制中心、穿越保护区和/或要害区的地下廊道和通径大于 50cm的雨水管沟等.
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对监控图像信息有效采集、传输、控制、显示、记录、存储 和回放等各项基本功能.
用于入侵报警复核的摄像机视野应能有效覆盖探测区域.
视 频监控系统应与核动力厂安全运行、应急、消防和辐射防护等系统相容.
视频监控系统应满足现场使用环境(室内外温度、湿度、腐蚀性气体、大气压 等)、建筑物分布格局、地形地貌、气候情况(风、雨、雪、雾、雷电、沙尘暴 等)、干扰源环境(声、光、热、振动、电离和电磁辐射等)的要求,应使环境影响 最小化,确保全天24小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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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实物保护视频监控系统 2.3视频图像信号 2.3.1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满足对目标识别的要求,应能覆盖监控范围,满足大 范围宏观观察与特定目标区域的固定监控相结合,分时扫描与实时跟踪特定目标相结 合等需求.
2.3.2低光照、尘雾、雨雪、光照度变化范围大或强逆光等监控环境下,采集的视 频信息和图像信息应能分清目标的外观特征、出入人员的体貌特征、机动车号牌等信 息.
采用图像增强和红外热成像技术时,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能识别目标的轮廊属 性.
视频监控系统应考虑阳光直射、阴天、大风、雨雪、沙尘、霜雾等自然条件对视 频图像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考虑采取图像增强、电子透雾、3D降噪、电子防抖、背 光补偿、增益控制、强光抑制等补偿措施.
人员出入口视频监控系统应考虑实现人证比对、人脸识别等功能,能与出入口控 制系统联动、有效控制人员出入.
车辆出入口视频监控系统应能识别车牌信息和前排 人员的面部特征.
2.3.3视频监控系统应采取有效的防抖动措施,保证采集图像的稳定性.
视频图像 信息如果叠加字符信息时,不可遮挡视频图像上的重要目标和关注的区域.
2.4信号传输 2.4.1信号传输应保持图像信息的原始完整性和实时性,保证显示、记录和回放的 图像清晰,确保数据完整和控制信号准确.
2.4.2信号传输应有防信号泄漏和/或加密措施,确保信息安全、可靠.
视频信号传输应采用视频专用线路或专用网络传输,禁止使用无线介质传输.
数 字视频信号采用网络传输时,传输带宽应满足视频采集设备、管理终端接入保卫控制 中心监控室的带宽要求并适当留有裕量.
模拟视频或数字视频的信息延迟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a)前端采集设备与监控室视频控制设备端的信息延误时间≤2s: b)入侵发生时,视频监控系统的报警联动响应时间≤3s.
2.4.3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自检能力,当传输信号丢失或系统受到募改时,系统应 能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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