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导则 HAD 401/16-2023医疗、工业、农业、研究和教学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管理.pdf

2023,40116,HAD,pdf,导则,其他规范
文档页数:38
文档大小:1.51MB
文档格式:pdf
文档分类:其他规范
上传会员:
上传日期:
最后更新:

核安全导则HAD401/16-2023 医疗、工业、农业、研究和教学中 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管理 国家核安全局2023年2月9日批准发布 国家核安全局
医疗、工业、农业、研究和教学中 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管理 (2023年2月9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本导则自2023年2月9日起实施 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的方 法和方案,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 安全水平.

目录 1引言. 1.1目的... 1.2范围.. 2总体要求.. 2.1一般要求... 2.2具体要求... 2 3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前管理... .3 3.1放射性废物最小化.. 3 3.2放射性废物的表征和分类. 3 3.3放射性废物的预处理... 4 3.4放射性废物的处理... 3.5放射性废物的整备 ..9 3.6排放控制.. 10 3.7清洁解控... 10 3.8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物 .11 3.9场内转运. .11 3.10放射性废物的贮存. ...1.2 3.11放射性废物接收准则. .14 3.12放射性废物处置前管理设施, ...15 3.13废旧放射源的管理.. .18 4质量保证体系... 19 4.1一般要求... ...19 4.2记录和报告.. .20 附录I用于医疗、工业、农业、研究和教学的典型放射性物质及其产生的放射 性废物. ...2 附录ⅡI放射性固体废物管理流程图 ...30 附录ⅢI核医学放射性废物清洁解控流程示例 .31 附录IV常见废旧放射源及其用于管理的设备和技术... ...32
1引言 1.1目的 本导则为医疗、工业、农业、研究和教学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包括废旧放 射源)的处置前管理提供指导.

1.2范围 (1)本导则适用于医疗、工业(不含核设施、铀矿治和伴生天然放射性矿 产资源的开采加工)、农业、研究和教学中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包括废旧放射 源)的处置前管理,包括预处理、处理、整备、运输和贮存等步骤.

附录I给出 了这些应用中使用的典型放射性物质及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

(2)本导则考虑了含有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放射性废物管理中与辐射安全 相关的问题.

(3)本导则不适用于被豁免的含放射性物质的消费品(如烟雾探测器等) 的用户,但这类消费品被收集起来集中处理时,则适用本导则.

2总体要求 2.1一般要求 2.1.1放射性废物管理应以安全为目的,处置为核心.

2.1.2应通过废物的产生控制、再循环与再利用、清洁解控、优化废物处理 工艺和强化管理等措施,经过代价利益分析,使最终放射性固体废物产生量(体 积和活度)可合理达到尽量低.

2.1.3在处理过程中避免或减少二次废物的产生,在选择废物处理工艺时应 考虑二次废物(放射性和非放射性)的后续处理.

2.1.4处理和整备后所形成的废物体应符合后续搬运、处理、运输和贮存要 求,并满足处置接收准则,以增强安全性,消除或减少放射性、物理、化学和生 物等相关风险.

产生的气态和液态流出物应满足排放要求.

2.1.5应考虑放射性废物管理各步骤间的相互关系,避免不恰当的处理对后 续步骤产生不利的影响.

2.2具体要求 2.2.1放射性废物产生单位应完成废物的产生控制、分类收集、表征、预处 理、处理和整备.

2.2.2放射性废物产生单位可以委托有资质或有能力的单位进行废物处置前 管理,如废物的处理、整备和贮存.

2.2.3放射性废物产生单位应及时将废物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或处 置场,并满足其接收准则要求.

2.2.4放射性废物产生和管理单位应提供足够的资金和人力资源用于放射性 废物管理.

2.2.5从事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工作人员应通过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并接受 专业操作技术培训.

2.2.6应制订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文件,使工作人员和公众辐射剂量在规定 限值以下,并保持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

应对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和个人剂量监 测.

应考虑事故工况下的人员辐射剂量控制.

对拟移出放射性工作场所控制区的 设备和用品,监测后满足GB18871-2002附录B2.2要求的,才能移出.

2.2.7放射性废物处理应确保正常运行工况下的安全,采取措施防止事件或 事故的发生,制定缓解事故后果的措施.

放射性废物产生单位和管理单位应根据 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和潜在的风险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开展适当的应急演练.

2.2.8放射性废物产生和管理单位应建立安保措施,确保废物具有可靠的安 全保障.

2.2.91、ⅡI、Ⅲ类废旧放射源应返回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确实无法交回生 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IV、V类废旧放射源进行包装整备后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 贮存.

2.2.10应依据相关规定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安全分析材料中对废物管理进 行安全评价.

2.2.11放射性废物产生和管理单位应培育核安全文化,保持良好的核安全文 化素养.

2

资源链接请先登录(扫码可直接登录、免注册)
①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如果您对本资料有版权申诉,请及时联系我方进行处理(联系方式详见页脚)。
②由于网络或浏览器兼容性等问题导致下载失败,请加客服微信处理(详见下载弹窗提示),感谢理解。
③本资料由其他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数量等令人满意,若存在资料虚假不完整,请及时联系客服投诉处理。

投稿会员:蒲公英二
我的头像

您必须才能评论!

手机扫码、免注册、直接登录

 注意:QQ登录支持手机端浏览器一键登录及扫码登录
微信仅支持手机扫码一键登录

账号密码登录(仅适用于原老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