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五: 核安全导则 HAD501/06 核设施实物保护和核材料衡算与 控制安全分析报告格式和内容 国家核安全局
核设施实物保护和核材料衡算与 控制安全分析报告格式和内容 (2008年9月1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的方法和方案, 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
目录 1引 言 1.1概述 1.2目的.. 1.3范围 1.4安全分析报告应满足的一般要求 1.5安全分析报告编写要求, 2实物保护, 2.1组织机构 2.2职责与分工 2.3设计基准威胁 2.4设计原则 2.5区域划分和实体屏障 2.6保卫控制中心(或保卫值班室) 2.7警卫与守护 2.8出入口控制系统 2.9入侵报警系统 2.10视频监控系统, 2.11供电和照明系统 2.12通信系统 2.13检验和维修 2.14突发事件处置.. 2.15实物保护系统完整性、可靠性和有效性评价 3核材料衡算与控制. I
3.1组织机构 3.2职责与分工 3.3平衡区的划分 3.4关键测量点(KMP)的设置 3.5核材料测量 3.6核材料转移控制 3.7实物盘存 10 3.8核材料平衡结算和MUF评价 3.9账目记录和报告系统, 11 4信息保密 名词解释.. 12 IV
1引言 1.1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安 全许可制度的规定,核设施许可证申请单位在核设施建造前,必须向国家核安全 局提交初步安全分析报告;在核设施装(投)料运行前,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 交最终安全分析报告.
实物保护和核材料衡算与控制是核设施安全分析报告的组 成部分.
本导则给出了核设施实物保护和核材料衡算与控制安全分析报告的编写 格式及其应包含的内容范围和详细程度的要求.
1.2目的 本导则的目的是为新建核设施的许可证申请单位编写安全分析报告实物保 护和核材料衡算与控制部分提供指导,并为其核安全审评提供依据.
已建核设施 营运单位在定期安全审查提供升版的安全分析报告时,执行本导则.
改建、扩建 核设施的许司申请司参照本导则执行.
1.3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民用核设施初步安全分析报告和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中实物 保护和核材料衡算与控制的编写与审评.
1.4安全分析报告应满足的一般要求 报告应符合我国核材料管制和核设施实物保护有关的法规、导则和标准.
报告的详细程度与核设施规模、加工方法、工艺流程特点、安全保证能力及 其厂址特性有密切关系,应对核设施的保护目标和潜在威胁进行充分地分析,详 细说明所采取的实物保护和核材料衡算与控制措施.
初步安全分析报告实物保护部分应对设施特征、设施布局、实物保护目标、 实物保护等级、设计基准威胁、实物保护系统设计和有效性评价等内容进行描述.
核材料衡算与控制应对设施特征和用途、设施布局、工艺原理流程及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