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791-2024 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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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20 CCS P 15/19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791-2024 代替DB11/T7912011 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fire-protection facilities equipment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s 2024-12-25发布 202504-01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1/T 791-2024 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总体要求.. 5设施安装和管线敷设. 6系统设置. 参考文献
DB11/T 791-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1/T791-2011《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规范》.

与DB11/T791-2011相比,除结 构调整和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一一修订了“文物建筑”的定义,调整了术语(见第3章): 一-删除了设计相关条款(见2011年版第4.1、4.2、4.4、5.1.7、6.1、6.3、6.4、6.5.1、6.7、 6.8.1消防水炮设计部分的要求、6.8.2、6.8.4、7.1、7.2、7.3、7.4、8.1、8.2.3、 8.2.6、9.1、9.2.1、9.2.4、10.2、11.1、11.4、11.5、11.6、11.7、11.8、11.9条、附录 A): 一一删除了探火管式灭火装置、消防水幕等不能在文物建筑中广泛应用的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 (见2011年版第6.8.5、7.5条): 一一修改了电气线路选型和敷设要求(见第5.6、5.7、5.8、6.1.7条): 一一修改了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池、消防设备用房的设置要求(见第6.1.1、6.1.3、6.1.4、 6.1.5条): 一一修改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要求(见第6.9条): 一增加了消防设施应结合文物保护要求和现场条件进行设置的要求(见第4.4条): 一一增加了消防设施安装应与文物保护工程协调实施的要求(见第4.5条): 一一增加了火灾报警设备应根据线路长度进行设置的要求(见第6.2.2条): 一一增加了探测区域、报警区域的划分要求(见第6.2.3条): 一一增加了采用消防水带接力灭火的相关要求(见第6.4.3、6.5.4、6.5.5条): 一一增加了室外消火栓配套消防器材、消防器材箱的配置要求及消防标识的设置要求(见第 6.5.3、6.5.6条): 一一增加了灭火器的设置要求(见第6.7.4、6.7.5、6.7.6条): 一一增加了移动式高压喷雾灭火装置的设置要求(见第6.8条): 一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文件由北京市文物局提出,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消防教援局共同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消防教援局共同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消防救援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文 物工程质量监督站、故宫博物院、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司、北京建筑大学、北京市文物建筑保护设计所、天安门地区消防救援支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宋豪杰、李云浩、韩瞳、杨欣、刘昊、沈金波、贾健、卢东民、谢增洋、吴 殿辉、安卫华、申静、张克贵、肖东、黎冬青、李镇岐、安日新、尤建军、周硕、王建维、张浩、郭 明宇、吕忠霖、欧阳苏勇、李月.

本文件于2011年首次发布,2024年为第一次修订.

II
DB11/T 791-2024 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的总体要求以及设施安装和管线敷设、系统设置的 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 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1247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 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文物建筑historicaland cultural relics 被公布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具有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的古建筑以及具有 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4总体要求 4.1消防设施应按照对文物建筑“最小干预”的原则进行设置,并具有可逆性,避免破坏 文物建筑本体.

4.2消防设施设置应保证消防功能的实现并兼顾文物风貌保护.

4.3宜利用、改造和升级已有的消防设施,并在原有位置和路由上进行安装敷设,实施范 围内废弃的消防设施应拆除,并对拆除部位进行修复.

4.4消防设施应根据文物保护要求,结合文物建筑现场条件进行设置,满足设计要求.

4.5消防设施的安装宜与文物保护工程协调实施.

4.6消防设施在室外设置时,应选用专用设备或采取防水、防尘措施.

5设施安装和管线敷设 5.1消防设施和管线在文物建筑内部设置时,宜采用明装明敷工艺.

5.2不应在原有彩画、壁画、雕刻、题名、题记以及室内外各类装修、装饰等文物本体上 设置消防设施和敷设管线.

其他部位宜采用箍、战、卡等形式进行固定,并采取保护措施.

DB11/T 791-2024 5.3不应在头、干摆、丝缝、清水墙面及琉璃墙面或梁、栋、柱、枋、框等构件上钉 钉、钻眼、打洞.

注1:挥头:山墙两端伸出至檐柱外的砌体.

注2:干撰:中国传统建筑墙体砌筑作法之一,即磨砖对缝作法.

特点是:选砖讲究,并需对每块砖 逐一政磨加工成“五扒皮”式,撰砌成墙,砖与砖之间不铺灰,后口垫稳后灌浆.

是墙体的 讲究作法.

注3:丝缝:中国传统建筑墙体砌筑做法之一.

多用欧磨加工的“五扒皮”砖,挂老浆灰砌筑,有很 小的砖缝,是墙体的讲究作法.

5.4消防设施设置需增加支撑结构时,支撑结构不应接触文物本体.

5.5配电箱(柜)及开关宜安装在文物建筑外部便于检修操作的部位,周围不应有障碍物 和适挡物.

5.6电气线路在室内敷设时,应穿金属导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糖 盒保护.

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直接明敷.

5.7电气线路在室外敷设时,不应采用架空线的方式,应穿管保护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 保护.

5.8金属导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和做防腐处 理,涂刷颜色应与敷设部位文物风貌相协调.

5.9金属导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金属槽盒等金属结构应采取防雷、接地、等电位 连接等措施.

5.10室内明配管线应横平竖直、排列整齐.

在距终端、弯头中点、接线盒或过路盒、电气 器具等边缘150mm~500mm范围内应设有固定管卡.

5.11当线管明敷于墙、木梁、本檐上时,应选择箍、卡等配件固定.

线管数量及质量较大 时,宜用支架固定.

5.12明敷配管的连接应采用管套连接,管径无法套丝时,应采用专用管接头连接.

明配管 与配电箱连接时,线管端头应套丝,用锁紧螺母连接固定.

5.13管线具备在墙内暗配条件时,应在增体砌筑时敷设管线及配电箱、开关盒、插座盒 等.

5.14开槽敷设时,应在抹灰工艺之前进行.

5.15明暗管的过渡连接,可通过暗配接线盒与明配接线盒重叠安装.

5.16室内暗配管线宜沿最近线路敷设,由室外到室内宜选择由建筑的基础之下进入,不应 损伤其它设备及建筑基础.

5.17室外管线进入室内地面时宜利用旧管线路进入,采用小口径顶管作业.

5.18管线埋地敷设时,应敷设在夯实的基础土层上,并采取固定措施,其中水管应敷设在 冰冻线以下.

6系统设置 6.1一般规定 6.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宜与视频监控系统主机设置在同一监控室内,并实现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与视频监控系统融合联动功能.

6.1.2消防水源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a)未设置消防水池且市政给水符合消防供水条件时,优先采用市政给水作为消防水 源: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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