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082-2024 工业γ射线移动探伤治安防范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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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320 CCS A 9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082-2024 替代 DB11/T 1082-2014 工业Y射线移动探伤治安防范要求 Public security protection requirements for industrial Y-ray mobile defect detection 2024-11-28发布 2025-03-01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1/T 1082-2024 目次 前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与定义. 4 一般要求. 5 人员防范要求.

6 技术防范要求.

7 实体防范要求.

8 现场防范要求.

9安全管理要求.

DB11/T 1082-2024 前言 规定编制.

本文件替代DB11/T1082-2014《工业Y射线移动探伤安全防范要求》.

与DB11/T1082-2014相 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了“一般要求”(见第4章,2014年版的第4章): b)更改了“人员防范要求”(见第5章,2014年版的5.1): e)删除了“辐射剂量率检测要求”(见2014年版的5.2.2.2): f)更改了“监控终端防护等级”(见6.5,2014年版的5.2.2.5); 9)更改了“实体防范要求”(见第7章,2014年版的5.3): h)增加了“现场防范要求”(见第8章): i)增加了“从业人员离岗教育”(见9.1.3): j)删除了“职业健康检查要求”(见2014年版的6.1.3).

本文件由北京市公安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北京警察学院、中国同位素与辐射行业协会、北京 大通永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科安特无损检测公司、北京蓝光恒远工业检测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维继、关四喜、赵宏伟、张瑞萍、谷宝峰、张继伟、吴丽丽、安永钎、蔡连 华、孔诚、院公飞、陈朝辉、耿中锋、陈沈照.

本文件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4年首次发布为DB11/T1082-2014.

一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I
DB11/T 1082-2024 工业射线移动探伤治安防范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工业射线移动探伤治安防范的一般要求、人员防范要求、技术防范要求、实体防范要 求、现场防范要求和安全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工业射线移动探伤设备(以下简称探伤机)的探伤作业、携运、存贮的治安防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 于本文件.

GB10409防盗保险柜(箱) 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A1002一2012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 GBZ117-2022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放射源库房radioactive sources warehouse 存贮放射源的固定封闭式场所.

3.2 移动探伤mobiledefectdetection 在探伤室以外的生产车间、工地或安装现场等场地使用移动式探伤机产生的射线对物体进行照射成像, 以检查其内部缺陷的方法.

3.3 治安防范 public security protection 为有效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综合运用人力、实体、技术等防范手段及相应管理措施的活动.

3.4 监测终端monitoring terminal 安装在探伤机上,对探伤机的地理位置等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并将数据传输到监控中心的专用设备.

监控中心monitoring center
DB11/T 1082-2024 从业单位集中接收、处理一个或多个监测终端的状态信息,并发往相关对象的监控系统.

4一般要求 4.1 探伤机的放射防护应满足GBZ117-2022中5.2的要求.

4.2 移动探伤作业的放射防护应满足GBZ117-2022中7.5.2的要求.

4.3 探伤机监测终端的数据应实时传输至监控中心,监控中心应满足GB50348的要求.

4.4 探伤机应使用专门车辆携运,专车专用.

5人员防范要求 5.1 从业单位应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负责探伤作业和探伤机存贮的治安保卫工作.

5.2 从业单位应配备放射源库房保管员,专职负责库房保管.

5.3从业单位应配备携运员(押运员),负责探伤机携运过程中的安全.

5.4探伤作业组由带班员、操作员组成.

带班员负责放射源的出入库、现场工作的协调、现场安全措 施的落实.

操作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探伤作业,执行安全措施.

5.5探伤作业组作业前,带班员应对现场的个人剂量计、个人剂量报警仪、便携式辐射监测仪等防护 用品进行检查.

5.6作业完毕后探伤机应立即归还放射源库房保管,如因工作需要探伤机不能及时归还的,应暂存至 现场固定式保险柜,至少由2名暂存看守员24小时现场看守.

5.7治安保卫人员、保管员、携运员(押运员)、带班员、操作员及暂存看守员应符合以下基本要 求: a)年龄18周岁(含)以上,不宜超过60周岁: b)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无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c)应品行良好,无融酒、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无刑事处罚记录: d)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培训考核,掌握值守岗位所需要的辐射防护、技术防范等知识,能 熟练操作技术防范设备和自卫器具.

6技术防范要求 6.1探伤机应安装监测终端.

监测终端不应影响探伤机的正常使用,且与探伤机牢固结合,拆装需使 用专用工具.

6.2探伤机携运车辆宜安装定位设备,对携运全过程进行在线监控,并将数据实时传输至监控中心.

6.3监控中心应通过监控系统对探伤机、专门携运车辆进行监控,当发现异常时及时与现场作业人员 联系,核实情况.

6.4 监测终端、车辆定位的定位精度不大于20m.

6.5 监测终端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65,工作温度范围-20℃~60℃,自带电池,且连续工作时间不低于 48h.

7实体防范要求 7.1 放射源库房治安防范应满足GA1002-2012中5.2~5.5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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