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和用电管理服务的指导意见》2015.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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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各有关处室: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的 通知》要求和李亚副省长指示精神,省电力公司起草了《河南省 城镇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和用电管理服务的指导意见》和《河 南省城镇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拟 与我厅联合下发执行.

由于该草案在配电设施建设管理上出台的 一些新措施、新要求涉及我厅管理职能和权限,特别是有关技术 规范需要征求勘察设计、规划设计等技术单位,请有关处室按照 职责分工认真审查该草案,并将修改意见和修改依据于4月30日 12:00前厅房产处.

联系人:楚瑞璞电话68080862 电子邮件:23657921@.COM 1年4月22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河南省城镇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 和用电管理服务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和用 电管理服务,保证住宅小区工程建设质量和电力设施的维护管理, 保障居民用电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电力法》、《招标 投标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供 用电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指导意见适用于河南省城镇规划区内的新建商品住 宅、保障性住房、征迁安置性住房电力设施建设和用电管理服务.

第三条河南省城镇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由住房建设管理 部门、供电企业、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各市(县)成立由建设、规划、房管、供电等部门参加的住 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成员单位制定政策, 对成员单位的工作进行督促、考核,对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的 企业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设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城镇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范围是从公用供电设施 10千伏电源接入点(变电站、公配所、环网柜、电缆分接箱等)
以下住宅小区共用、专用电力设施及安装工程.

住宅小区电力设 施相关配套土建部分及施工用电部分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其中土建部分指从电源接入点至计量电表箱的土建设施;施工用 电部分指住宅项目基建施工所需的用电设施建设.

第五条住宅小区共用电力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实施一户一表 建设,建设范围从10千伏电源接入点至新建住宅项目建设范围居 民计量电表箱.

住宅小区专用电力设施(物业、商用、电梯、消防、绿化、 道路照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其10千伏电源接入点可从该住 宅项目共用电力设施内的开关站(所)配电室、环网柜等设施引 出.

住宅小区专用电力设施应分表计量,并与共用电力设施同步 规划、同步建设, 第六条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用电容量配备的基本标准 为:建筑面积8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6千瓦; 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12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 量每户8千瓦;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 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0千瓦;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 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2千瓦;超200平方以上或独栋别墅按实际需 求配置容量.

住宅小区内公共设施负荷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 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物业管理类60-80瓦/平方米;与住宅 一体的底商(会所)类100瓦/平方米,不含商业集中(制冷、暖) 3
空调负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每个充电停车位7千瓦.

第七条规划、建设、房管、供电等部门以及参建企业应共 同配合,做好保障性住房、征迁安置性住房的电力设施建设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减免相关收费,在不降低建设标准的同时,降 低建设成本.

供电企业应对保障性住房、征迁安置性住房简化报 装手续,优先保障用电.

第三章规划管理 第八条市(县)规划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包括变 电站、开关站(所)、配电室、环网柜用地(用房)电动汽车充 电设施以及线路走廊等供用电设施)的规划管理.

负责将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详细规 划,并对已纳入城乡规划的变电站站址、线路走廊给予保护,如 需调整,应经供电企业同意.

供电企业应按照规划的站址、走廊 建设,如需调整,应经规划部门同意并履行相应程序.

负责将住宅小区供电方案纳入项目详细规划,一并审查批准.

第九条供电企业应会同规划部门将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 纳入城镇电网发展规划并滚动调整,适度超前建设,保障住宅小 区居民用电需求.

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应与城镇电网规划相衔 接.

在住宅小区规划阶段参与电力设施规划.

第十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统筹考虑变电站站址和
电力线路通道预留、道路综合管线布置、项目红线内配电室(或 开闭所)和配变位置选择.

新建居民住宅项目终期配变容量在5000 千伏安及以上的应建设开关站(所).

终期配变容量在30000千伏 安及以上,应按城镇规划和电网规划预留变电站建设用地及电力 线路(含电缆)通道.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市(县)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委 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 优选择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物资供 应.

第十二条市(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对未办理正式用电手续的住宅小区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 备案.

第十三条市(县)房管部门参与住宅小区电力设施的验收 工作.

对未按照本意见要求实施一户一表建设的住宅小区项目,不 得进行物业招投标备案、不予办理房屋预售.

第十四条市(县)供电企业负责住宅小区供电方案的审批, 参与住宅小区电力设施设计图纸的审核,对其隐蔽工程进行中间 检查,并在工程峻工后验收、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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