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登记号:QSF-2013-010021 海口市人民政府文件 海府[2013]233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海口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抄表收费到户 供配电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抄表收费到户供配电设施建设 及维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7日十五届市政府第 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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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抄表收费到户供配 电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口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抄表收费到户供 配电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行为,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和人民 群众的正常生活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 条例》、《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 口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海口市行政区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小区电力抄 表收费到户的供配电设施(以下简称“供配电设施”)建设及维护 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住宅项目开发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单位”)应按 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 所核定的计容建筑面积,统一向供电企业缴纳新建住宅小区电力 抄表收费到户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以下简称“供配电设施建 设维护费”)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列入住宅项目开发建设成本, 不得另行向购房者收取与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相关的费用.
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标准的制定,由供电企业提供新建供 配电设施建设及维护成本测算所用的资料和测算结果,报价格主 一2一
管部门严格进行成本核算、监审,制定全市统一的分类收费标准, 确保收费标准的科学合理.
第四条供电企业根据国家、行业、企业标准按照统一规划、 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直抄到户(简称五统一) 的原则组织实施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
第五条供电企业应对新建住宅小区各住户用电实行“一户 一表”管理,即由供电企业直接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 服务到户,确保居民用电安全,电费收费行为规范,服务质量优 良.
第二章建设范围及工作流程 第六条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是指自上级电源高压T接出线 至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止的供配电设施、线路及其安装 工程.
包括:工程设计、高压T接箱、高压出线、变配电站(不 含征地、拆迁、建配电房费用)低压线路、低压T接箱、线路基 础、土建工程、“一户一表”电表.
第七条供电企业和开发单位应按照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 设施建设工作流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章费用收支管理 第八条供电企业收取的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由海南电 网公司设立专用账户管理,专门用于供配电设施建设和维护,供 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按照不亏不赢的原则每2年进行核算1次.
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作为海南电网公司的收入,电网公司 -一
收到开发商交来的款项后,开具建筑安装类营业税发票,并缴纳 有关税费.
供配电设施建设完成后,电网公司将其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 理,负责供配电设施的后期维护、更新,后期维护、更新不再收 取费用.
第九条在申请临时施工用电时,开发单位根据规划主管部 门批准的相关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与供电企业签订《供配电设 施工程建设协议》,预缴纳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的30%.
在开 发单位预缴费用到账后,供电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临时施 工用电供电方案(高压单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高压 双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40个工作日)从临时施工用电投运日起 的3个月内,开发单位再次缴纳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的50%.
待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正式通电前,开发单位 应按最终核实的计容建筑面积一次性缴纳剩余的供配电设施建设 维护费.
第十条供电企业在收取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后,不再向 开发单位收取其他费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双电源建设除外),并按 合同约定时间完成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
第十一条小区建设的临时施工用电需提供规划和建设部 门施工许可方可供电,开发单位负责住宅项目建设期间临时施工 用电的所需费用(如施工费、临时接电费)和双电源建设所需的 费用,不在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中列支(施工用电成为最终供 -4-
电设施的除外).
小区发电设施由开发单位负责建设,物业公司负 责管理.
第十二条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的测算和使用.
建设费的 测算依据相关技术规范,按现行海南省安装定额及其相对应的费 用规定进行.
维护费的测算按设备寿命周期和国家能源局现行电 网检修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进行.
建设费用于项目的前期准备(报 建、可研、通道补偿等)、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
维护费用于供配电设施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管理、安全工器具及设 施配备、抢修及事故备品备件配备、设备检修更新改造等.
第十三条供电企业负责组织建设的供配电设施工程,原则 上在10个月内完成.
由于开发单位原因导致供配电设施工程不能 按期开展,通电时间顺延.
第十四条供电企业负责做好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的资 金计划管理工作,并于次年一季度将上年度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 费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向海口市政府价格和审计主管部门报告, 并接受相关部门查询、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四章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新建住宅项目立项后,开发单位应备齐相关证明 文件(《营业执照》及其项目批准的文件和资料),按项目的建设 规模,到供电企业办理新建住宅小区正式用电的新装申请(临时 施工用电单独办理).
第十六条供电企业受理新建住宅小区正式用电申请后应 一5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