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沪发改价管[2021]39号 关于规范本市新建住宅建筑区划红线内 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 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 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 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 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 【2021]34号)《上海市定价目录》,为规范本市新建住宅地块 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促进住宅供电配套建设市 场发展,现就本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电 -1
配套工程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电配套工程的范围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范围为建筑区划红线(或建筑区划 红线内第一级配电站)到住宅楼或公建设施进户线与接户线的 连接处止的工程,不含表前供电设施工程(即从进户线与 接户线的连接处至住宅楼内居民电表开关出线10公分处的供配 电工程).
工程费用包括上述工程范围内涉及的供配电设施、通 信自动化和线缆等的设备材料费用、勘探设计费用、施工安装 调试费用等工程必需的费用,住宅建设单位负责提供供配电设 施用房和通道.
对于上述工程范围,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 设单位除收取配套工程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 1、新建住宅每户建筑面积供电配套基本容量配置标准,按 照本市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2、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按建筑面积收取,计费面积 为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建筑面积和配套设施建筑面积.
具体收费标准为:外环线以内为每平方米103元,外环线以外 为每平方米78元.
3、超基本容量配置标准情况 (1)用户对住宅电力容量配置要求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 -2-
的,每户配置标准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上浮10%.
(2)根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居住 建筑用电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为每平方米20-60瓦.
配套设 施容量配置要求每平方米超过60瓦的,每平方米超过1瓦,对 应的超配部分面积收费标准相应上浮1%.
(3)住宅建设单位因场地狭小等原因需要建设地下小型化 非标准配电站,采用紧凑型、小型化电气设备,配置成本较高 的,相关收费标准上浮20%.
三、收费标准评估与调整 每年开展新建住宅供电配套政策后评估,综合考虑供电配 套工程市场发展、建设成本变化、技术和容量标准提升、电动 汽车充电桩配置需求等多种因素,适时调整有关收费标准.
四、其他事项 1、经市房管局批准的市属保障性住房的供电配套工程费按 上述标准的90%收取.
2、建设单位应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制定简捷、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做好红线外接入工程与红 线内供电配套工程的有序衔接.
3、请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研究完善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 术标准体系;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鼓励行业竞争,提升行 -3-
业整体服务质量.
4、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原沪价管(2015) 4号文同时废止.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25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