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2009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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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证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 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地 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 应电能.

第三条客户与本公司建立供用电法律关系后,应共同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供电方式 第四条本公司对各类客户实施供电到户、按户装表的原则.

1.对"户"的定义作如下规定: (1)居民客户 ①多层、高层内的住宅:以套为单位,作为居民用电户的一户: ②新、老式里弄,老式公寓、别墅、农村住宅:以房地产权证(或房屋租赁 证)或土地使用证为单位,作为居民用电户的一户.

具有独立的户籍,其主生活区有固定的隔墙明确分开,相互间无直接通过的 出入口时,可分别作为居民用电户的一户.

③简屋地区当供电到户有困难时,以毗邻的五户左右作为用电户的一户.

(2)非居民客户 机构、部门不属于同一法人或不属于同一财务核算单位,或不在同一用电地 址的,应分别作为用电户的一户.

①由市政道路(包括河道、铁路)分隔的或以街坊、里弄道路分隔的,应 分别作为用电户的一户: ②商办综合建筑或通用厂房内非相邻层面或同一层面非相邻的同一单位, 可分别作为用电户的一户.

以客房出租、柜台或办公室租赁为主的宾馆、商场、办公楼、商办综合建筑, 作为一个用电户; ③以围墙划分的区域,各建筑内如有多个单位,各单位又有固定的隔墙明 确分开,除公用部位外,无共同使用的配电线路,各单位可分别作为用电户的一 户.

2.建筑均应预留向本建筑内客户供电的线路走廊及变配电设备的 装置场地.

容量较大的可在建筑外预留场地建造独立的变配电所(站).

第五条本公司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HZ.

第六条本公司供电的额定电压为: 1.低压供电:单相220V,三相380V; 2.高压供电:10、35、110、220kV.

第七条本公司根据客户申请的用电负荷或受电设备总容量,确定供电方式: 1.低压供电 (1)居民客户 ①居民客户实行用电负荷管理: ②单相供电时,分为3、4、6、8kW四档,用电负荷控制电流相应为15、 20、30、40A; ③用电负荷单相在9kW及以上或有三相设备时,以三相四线供电: ④新建住宅每户用电负荷应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 (DGJ08-20-2001)的规定.

(2)非居民客户 ①单相受电设备总容量在10kW及以下时,采用单相220V供电: ②实行单一制电价的客户,受电设备总容量在350kW及以下时,采用三相 四线380V供电: ③实行两部制电价的客户,最大需量在150kW及以下时,采用三相四线 380V供电.

2.10kV供电 客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包括不经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在250kVA 及以上至8000kVA时,采用10kV供电.

3.35KV供电 客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8000kVA以上至40000kVA时,采用35kV电压供 电.

4.110kV及以上供电 客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大于40000kVA时,采用110kV及以上电压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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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电网情况或客户用电特殊需求,经过经济、技术比较后,供电电压 的界限可作适当变动.

第八条客户对供电质量的要求高于国家标准或电力行业标准的,应自备不 间断电源或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以满足安全的需要.

第九条对基建施工、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临时性用电,可提供临时电源.

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四年,若需延长使用时间,客户应在到期的十个工作日 前来本公司办理延期用电手续.

节日彩灯、拍摄电视、电影等的临时用电一般不 超过十五天.

临时用电的客户不得改为正式用电,如需增容、移表、更名或过户、暂换, 应向本公司申请.

对已办理临时用电拆表销户并退还部分或全部临时接电容量费 的客户,在原临时用电范围内,本公司一年内不再受理新的临时用电申请.

第十条客户不得将电力私自转供给第三方或与其共用,否则作违章用电处 理.

特殊情况下,本公司征得客户同意后,可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客户转供 电力,即委托转供电.

委托转供电按下列规定办理: 1.本公司与委托转供户(以下简称转供户)、转供区域内的客户(以下简称被 转供户)应就转供范围、转供容量、转供期限、转供费用、计量方式、电费计算、 转供电设施建设、责任分界、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通信、违约责任等事项 签订协议: 2.被转供户视同本公司的直供户,与直供户享有同等的用电权利,其一切 用电事宜按直供户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新装与变更用电 第十一条客户新装用电、变更用电时,应事先到所属供电营业室提出书面 申请,办理手续.

新装或变更用电业务办理完毕后,供用电双方协商确定的合同供电容量是客 户可使用的最大负荷(kW).

第十二条合同供电容量的确定: 1.高压供电客户的合同供电容量是本公司根据客户申请的用电负荷要求, 结合电网供电能力确定的最大供电负荷.

一般情况下,高压供电客户每一路进线 3
电源的合同供电容量(kW)等同于客户每一路进线电源的受电设备总容量 (kVA): 2.实施两部制电价的低压供电客户,其合同供电容量是本公司根据客户新 装(或增容、减容)申请时的用电负荷要求,结合电网供电能力确定的最大供电 负荷: 3.实施单一制电价的低压供电客户,其合同供电容量是本公司根据客户新 装(或增容、减容)申请时的用电负荷要求,结合电网供电能力确定的客户受电 设备的装接容量(kW): 4.居民客户的合同供电容量是本公司供给的用电负荷(kW).

第十三条居民客户申请新装用电时,应出示用电地址的房地产权证(房屋租 赁证)或土地使用证、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必要时,应出示独立 的户籍证明.

申请户名应为上述证件的户名之一.

居民客户委托他人申请新装时,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应出示有效身份 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第十四条非居民客户申请新装用电时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 明,并提供有关用电资料,包括用电地点、用电性质、受电设备总容量(低压用 户为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特殊用电设备、用电规划、备用电力、用电特 殊要求、标明受电变配电所(站)位置的客户所在地区地形图等内容.

受电设备总容量在8000kVA以上的客户受电工程建设项目,其供电条件、 变配电所(站)址的选择等方面,因涉及电网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在客户建设 项目立项之前,应向本公司供电营业室提出大项目前期咨询申请,本公司就供电 条件答复客户.

大项目前期咨询答复的供电方案有效期为一年.

建设项目逾期尚 未立项的,双方需重新协商解决.

客户建设项目立项之后,应尽早到供电营业室 办理正式用电申请手续,以使本公司做好电网的建设和改造.

第十五条新建、改造的大型建设项目或新建的开发区、居住区或成片改造 地区,规划设计时,应在建设用地范围内预留供电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十六条本公司对已受理的用电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供电方案书面通 知客户.

若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确定供电方案时,本公司应向客户说明情况.

客户对本公司答复的供电方案有异议时,可在一个月内提出书面意见.

客户应根据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受电工程设计.

第十七条供电方案的有效期,是指从供电方案正式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受 电工程开工日止.

高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一年,低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三个 月.

客户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供电方案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到期的十天前向 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八条变更用电是指客户用电需要增容、减容、暂停、暂换、移表、暂 拆、更名或过户、销户、改压、改类、基本电费计算方式、增限、减限、迁址、 分户、并户等事宜.

变更用电可能导致供电方式、计费方式的改变.

第十九条增容、减容是指客户因生产、经营或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合 同供电容量.

1.客户申请增容、减容时,应提出所需用电负荷,非居民客户同时应提供 有关用电资料,包括受电设备总容量(低压用户为用电设备清单)、特殊用电设备、 用电规划等: 2.高压供电的客户增容、减容必须是整台、整组变压器的更换、增加或拆 除: 3.客户减容后,不再保留其原合同供电容量.

客户如需恢复原合同供电容量, 按增容办理.

第二十条暂停用电是指客户在正式用电后,由于生产、经营的临时性调整、 设备检修或季节性生产等原因,部分或全部停止用电.

1.客户暂停用电,须在五个工作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在每一公历年内,每 户可申请暂停用电两次,每次不得少于十五天,一个公历年内累计暂停时间不得 超过六个月.

多路电源客户,几路电源同时申请暂停用电的,且暂停起始日期和恢复日期 相同,视作一次暂停用电.

季节性用电或国家另有规定的客户,累计暂停时间可以另议: 2.高压客户暂停期间,停止使用的受电变压器,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 包括不经过受电变压器的电动机的暂停使用,均由本公司加封.

本公司受理暂停 申请后,根据客户申请暂停的日期对暂停设备加封.

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 减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

擅自启用本公司加封的暂停设备,按本细则第八十六 条第3款办法处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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