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文件 洪府发[2017]15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南昌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 维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 理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3月17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审 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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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南昌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 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安全运 行水平,保障居民基本用电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 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 设与运行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新建商品住宅和其他依 法依规建设的非商品住宅.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 公共连接点出线至住宅小区住户进户配电箱及小区公建设施配 电柜(含表箱及电表)的供配电设施.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供电业务许可证的企 业.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实行“一户一表”,由供电企业 供电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享受24小时电力故障报修服 -2-
务.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建设永久性供配电设施,其供配 电设施的建设应纳入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五条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与城市配电网规划 相衔接,统筹考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接入缆沟和作为电网公共 连接点的开关站、配电站、环网站等站房的需要.
第六条供配电设施工程是住宅小区整体建设工程的组成 部分,其建设应遵循基本建设程序,由建设单位严格按规定实行 招标,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监 理和验收,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
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属于电力用户受电 工程,供电企业、各市场主体从事与电力用户受电工程有关的活 动应执行第一条所述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应执行《供电监管办法》 和《电力监管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第八条其他依法依规建设、实行“一户一表”供电的房屋 建设工程,其供配电设施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 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工程投资界面与技术标准 第九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的投资界面,以与公 用电网搭接点为划分界面.
新建住宅小区开关站、配电站、环网 站等站房按规划作为公用站房提供本小区及周边其他用户(含潜 -3-
在用户)等两户及以上用户接入的,视为新增电网公共连接点(筒 企业出资建设,本级公用站房出线(不含专用间隔)起至本住宅 小区的供配电设施由该小区建设单位出资建设;如小区供配电站 房按规划作为本小区专用的,则该小区供配电站房以及至上级电 网公共连接点的供配电设施由该小区建设单位出资建设.
通讯、自动化设施按照投资界面划分原则出资建设,供电企 业应向建设单位提供通讯、自动化接口技术协议或标准.
第十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计、施工、设备选型应 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按照南昌市城乡 建设委员会发布的《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 进行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一电力工程 部分》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一房屋建筑部分》.
第三章工程建设前期管理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 位应及时向供电企业提交施工用电申请,并与供电企业就正式用 电容量和供电条件等达成原则性协议.
供电企业应及时受理申请,尽快确定供电方案,在下列期限 内正式书面通知用户:居民用户最长不超过五天;低压电力用户 最长不超过十天;高压单电源用户最长不超过一个月;高压双电 源用户最长不超过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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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完成规划总平图、红线图 等审批前,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电企业协商小区供电的初步方案, 由供电企业负责明确住宅小区的供电电源点、电压等级及初步容 量,配电站房的位置、面积及净高、电力管线(含地下电缆桥架) 布置、表箱安装位置、自备电源等方案,并形成初步书面意见后, 再委托有规划编制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协商好的初步供电方案 组织编制管线详细规划,编制完成的管线详细规划经中介审查机 构技术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再申报城乡规划局进行行政审批.
第十三条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依 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等相关程序.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产权标识和施工用电送电 后,应向供电企业申请办理小区正式用电手续,用电报装申请时 向供电企业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住宅小区规划设 计方案、管线综合总平图等有关资料,并与供电企业协商确定永 久性用电供电方案.
第四章工程设计 第十五条配套供电设施设计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设计,并符 合配电网规划.
工程设计单位应依据建设单位与供电企业协商确 定的永久性供电方案以及第十条所述工程技术标准进行工程设 计,设计深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依法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