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试行) 1总则 本导则适用于怀化市行政区域内县级及以上城市新建居住区住宅及公共建筑供 配电设施建设,改建的居住区、中心城镇供配电设施建设参照执行.
1.1为确保城市居民用电安全,保障电力供应,规范怀化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 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电可靠性,结合经济发展需要,基于配电设施现状,并适度超 前的原则,制定本导则.
1.2制订本标准目的在于指导、规范全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原则、 配置设计、方案选定、设备选型、安装施工及验收.
1.3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应纳入电网统一规划,要注重整体布局和网络 结构的优化.
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遵守城市电力专项规划,符合电力发展 要求及城市发展规划.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同步.
居住区修 建性详细规划应包含居住区供配电系统及电力通道的规划设计,应视城市居住区建设 规模及配电变压器容量大小,预留10kV箱式变电站用地,配套建设相适应的10kV配电 所用房及电力通道.
1.4小区应配套建设相应的便民购电服务用房、变配电室、开闭所等电力配套 用房.
1.5城市居住区供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 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以尽量缩短低压供电半径,保障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 生活水平提高对用电的需求.
1.6城市居住区内电力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 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1.7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运行安全可靠、 技术先进的原则,采用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产品.
禁止使用国 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8城市居住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建设 以电缆线路为主并满足绝缘化要求的配电网.
1.9城市居住区供电采用公用配电所或公用配电所与专用配电所相结合的形 式.
居民用电采用公用配电所一户一表供电,由供电企业抄表到户,其配电设施由供 电企业管理.
小区内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服务、消防安保、应急用电、市政 公用和行政管理等为小区居民服务的公共用电设备由专用配电所(室)供电,由产权单 位或产权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1.10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 方相关标准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中引用而构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在导则出 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标准都会被修订,本导则相关条款改按最新国家、行 业标准执行.
GB 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54201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61-2010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98-2009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2-20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 5021720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T 503142006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 50168-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50-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7251. 3-2006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GB 50368-2005 住宅建筑规范 GB 50038-200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10963. 12005 家用及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第1部分:用于交流的断 路器 GB 502931999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 50067-9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版) 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 2
GB 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50173-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JGJ 242-2011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SCS-CP22009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DL/T 5962005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DL/T 8252002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 DL/T 448-2000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 6981999 低压电力客户集中抄表系统技术条件 DL/T 4021999 交流高压断路器订货技术条件 JB/T 38371996 变压器类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SD 29288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08]43号 《关于加强重要电力客户供电系统及自备应 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意见》 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 《供电营业规则》 国家电网公司[2010]1247号 《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3.1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
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 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 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本导则所称城市居住区包括GB50180一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 第2章“术语、代号”所称城市居住区(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居住小区 (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居住组团(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以及 居住人口规模小于1000人的住宅区或商住一体建筑中的居民住宅.
3.2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分设计建筑面积与实测建筑面积,本规范引用的解释是设计建筑面积.
3.3住宅 供家庭日常居住使用的房屋.
3.4低层住宅 一层至三层的住宅.
3.5多层住宅
四层至六层的住宅.
3.6中高层住宅 七层至九层的住宅.
3.7高层住宅 十层及以上的住宅.
3.8独体别墅 该类住宅指在建筑设计形式上独门独院的住宅.
房屋周围一般都有面积不等的绿 地、院落.
3.9联排别墅 该类住宅指每户独门独院,由几幢通常低于三层的单户别墅并联组成的联排住宅.
3.10变电站 电力网络中的线路连接点,用以变换电压、交换功率和汇集、分配电能的设施.
3.11开关站 对电源功率进行再分配的配电装置及构筑物.
相当于变电站母线的延伸,可用于 解决变电站进出线间隔有限或进出线走廊限制,并在区域中起到电源支撑的作用.
本 规范中称10kV开关站为开闭所.
3.12配电变压器 将10kV电压变换为380V电压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
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 电变压器和干式配电变压器.
按产权归属分为公用配电变压器和专用配电变压器.
设 备产权属供电企业并由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配电变压器称公用配电变压器,简称 公变:设备产权属居住区开发单位,由其物业管理部门运行维护或委托供电企业运行 维护的配电变压器称专用配变,简称专变.
3.13配电室 户内仅设有10kV进出线、配电变压器和低压配电装置,供低压负荷的配电场所 统称为配电室.
3.14箱式变电站 也称预装式变电站或箱变.
指高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低压出线开关、无功补偿 装置、计量装置等设备共同安装于一个封闭箱体内的户外配电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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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环网柜 指以环网供电单元(负荷开关和熔断器等)组合成的组合柜.
3.16电缆分接箱 用于电缆线路中分接负荷的配电装置.
3.17配置系数 配置系数(Kp)是综合考虑了同时率、功率因数、设备负载率等因素影响后得出 的数值.
居住区配置系数的计算方法可简化为配置变压器的容量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 容量(kVA)与居住区用电负荷(kW)之比值.
3.18电能计量装置 由各类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 柜(箱)和与电能计量有关的电力负荷管理终端及其电源、购电装置等设备所组成装 置的总和.
3.19远程自动化抄表系统 由带通信接口的电能表、数据采集终端、通信通道、后台管理系统所组成的 装置的总和.
3.20主供电源 指能够正常有效且连续为全部用电负荷提供电力的电源.
3.21备用电源 指根据客户在安全、业务和生产上对供电可靠性的实际需求,在主供电源发生故 障或断电时,能够有效且连续为全部或部分负荷提供电力的电源.
3.22自备应急电源 指由客户自行配备的,在正常供电电源全部发生中断的情况下,能够至少满足对 客户保安负荷不间断供电的独立电源.
3.23双电源 指由两个独立的供电线路向同一个用电负荷实施的供电.
这两条供电线路是由两 站内两段不同母线分别提供的电源.
3.24双回路 指为同一用电负荷供电的两回供电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