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公司文件 苏电运检〔2013]36号 江苏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居住区供配电 设施规划设计导则》的通知 各供电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江苏省电力公司 结合居配工程建设情况,组织修订了《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 划设计导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发文之日起,《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试 行)》(苏电生【2010】102号)、《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 计导则(试行)补充规定》(苏电生【2011)1243号)文件同时 废止,其他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江苏省电力公司 2013年1月11日 (此件发至收文单位本部) 江苏省电力公司办公室 2013年1月11日印发 -2-
附件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提 高居民用户的供电可靠性和用电安全水平,根据江苏省《居 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XDG32/11-2005以下简称省 居标”)《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08-2007) 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试行)》(苏 电生〔2009】1787号),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 规划、设计、建设所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相关工作除应 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 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本导则是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制定的依据,在答 复客户时,必须要求客户把方案所确定中压开关站、配电室 的布点及线路通道纳入居住区详规设计中,并做好相关土建 配套建设.
第四条本导则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完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 -1-
的通知》(苏价工【2011)214号)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 设施建设.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五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 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 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2.居住区用电负荷:包括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和中压 用电负荷.
3.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居民基本配 置容量与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用电容量的总和.
4.居住区中压用电负荷:为居住区内中压用户报 装容量(包括中压供电的公建设施用电容量)总和.
5.低压供电半径:指配电变压器低压桩头至用户计量 表计之间的低压导线长度.
6.配置系数(Kp):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 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kW)之比 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 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7.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配置系数(Kp) 8.变压器设置容量=变压器配置容量.
9.居住区供电容量=区内公用配电变压器总设置容量 -2-
居住区中压用户专用变压器装接容量.
10.多层住宅:是指七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
11.小高层住宅:是指八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
12.高层住宅:是指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
13.超高层住宅:是指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类建筑.
14.高级住宅:是指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 统的住宅.
15.变电站:是电力网络中的35kV及以上线路连接点,用 以变换电压、交换功率和汇集、分配电能的设施.
16.中压开关站:设有中压配电进出线、对功率进行再 分配的配电装置.
相当于变电站母线的延伸,可用于解决变 电站进出线间隔有限或进出线走廊受限,并在区域中起到电 源支撑的作用.
中压开关站必要时可与配电室合建.
即”省 居标”中的”配电所”.
17.配电室:主要为低压用户配送电能,设有中压进线 (可有少量出线)配电变压器和低压配电装置,带有低压 负荷的户内配电场所.
即”省居标”中的”变电所”.
18.环网单元:也称环网柜,用于中压电缆线路分段、 联络及分接负荷.
按使用场所可分为户内环网单元和户外环 网单元;按结构可分为整体式和间隔式.
即”省居标”中的 ”环网柜”.
19.电缆分接箱:是用于电缆线路中分接负荷的配电装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