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公司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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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 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管理, 提高为客户服务水平,保证供用电安全,依据省物价局颁发的《江苏 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包括居住区供配电设施 5 的建设、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等内容.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 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 电气工程建设,包括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购置、安装、调 试等.

注:居住区公建电气设施产权分界处,见附录五.

第三条X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费(以下简称:工程服务费)由 供电公司按照省、市价格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居住区建设单位统一收 取、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成后由供电公司负责 供配电设施日常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

第四条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由供电公司按照省经贸委、建设厅 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统一建 设,其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

第五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的设计、物资采购、施工、监理 等实行招投标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电力公司所属各级供电公司.

第二章市、县供电公司管理部门职责 第七条营销部门负责受理新建居住区用电咨询和申请、收取 工程服务费及装表接电.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组织公 司供电方案审查会,经审定后,向居住区工程建设单位答复正式供 电方案;负责牵头办理与居住区建设单位签订《居使区供配电工程 服务协议》的手续:负责核实居住区最终供电计费建筑面积、收取居 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费;负责居住区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处以下的 用户电气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第八条生产技术部、配电运检中心负责本单位居住区供配电 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工作,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监理、送电等; 负责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成后的运行维护、应急抢修、备品备件、 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等专业管理工作;参与供电方案的现场勘 查与制定:参与签订《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

第九条发展策划部负责落实上一级变电站规划布点及地下 电力管线规划;参与居住区供电方案的审查.

第十条基建部负责新建(扩建)变电站110千伏、10(20)千 伏配套项自的工程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审计部负责对居住区供配电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并督促审计意见的落实.

第十二条财务资产部负责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费资金的管
理及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组织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工决算编 制工作及增资工作;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 程收费收支情况,控制工程造价.

第十三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归档工 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居住区供配电项自管理的合同法律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监察部负责对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实施的全过程进行 监督检查及效能监察:负责对服务质量、业扩工程周期的监督、检查 和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物流服务分中心负责居住区供配电项目物资催交、 到货验收、保管、发放工作.

第十六条电力调度中心参与联合查勘、参加客户接入方案审 查、配合送电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受理 第十七条受理用电申请 一、新建居住区工程项目申请统一由各供电公司营销部营业 柜台受理并登记、编号.

用电客户受理员在受理居住区建设单位申 X 请时,要严格审查居住区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必须做到项 目合法有效、手续完备、所提供的资料齐全、正确,并指导客户填 写《用电申请书》.

二、新建居住区项目,在项目立项阶段应办理用电项目咨询, 以便制定居住区总体供电方案和本(近)期实施的供电方案.

咨询内 容应包括本期、近期(1~5年以内)、远期(规划)的用电容量和用 电时间需求.

由用电客户受理员指导客户填写《新(扩)建项目供电 f
意见咨询书》.

三、居住区建设单位申请容量确定应根据《居住区供配电设施 建设标准》和省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的规定 进行核算确定.

住宅按照户数、面积、每户基本配置容量及配电变压 器配置系数;公建设施按照实际设备容量或按负荷密度,经计算后 确定所需配电变压器总容量以及居住区内高压用户变压器容量之 和.

公建设施容量如果按设备容量测算用电容量,其配置不低于40 瓦/平方米.

四、用电客户受理员在受理居住区工程项自用电申请时,应由 居住区建设单位提供相应的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初步设计建筑总平面图、户型统计表、用电容 量汇总表等资料.

第十八条现场勘查 一、现场勘查由营销部门客户经理牵头组织,生产、营销等相关 单位派员参加.

二、现场勘查人员应根据居住区建设单位用电申请、供电方案 征询或用电需求信息进行现场勘查.

三、现场勘查人员在勘察时应详细核实居住区建设单位用电申 请的各项内容,确认用电负荷性质,对用电地址的供配电设施(包括 供电区域、系统变电站、变(配)电所、线路、杆位、负荷、线路走向、 通道等)进行全面、细致勘查.

第十九条拟定供电方案 一、居住区供电方案应以安全、经济、合理、可靠供用电为原则
按照《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11-2005、《电力用户 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88-2007的有关规定,并根据用 电性质、用电容量,结合电网规划原则、实地供电条件等综合因素与 居住区建设单位协商确定.

二、供电方案应包括供电电源、供电电压、电源接入点、电源进 线方式、负荷性质、供电方式、电气主接线、批准容量、电能计量方 式、保安措施、产权(责任)分界点划分等内容.

供电方案应同时确 定系统变电站、变(配)电所出线间隔是否需要新建或改造等.

三、新建居住区内的高压用户供电方案应结合电网供电条件和 居住区供电方案综合考虑.

四、当规划用电容量超过30MVA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宜建 110kV变电站供电的,在供电方案中应明确由项目建设单位结合 城市规划提供系统变电站的用地.

第二十条供电方案的审批和答复 一、居住区供电方案审核会由公司领导组织,营销部、发展策划 部、生产技术部、调度中心、客户服务中心、配电运行单位等部门 (单位)参加,负责对供电装接容量3000千伏安以上或小区建筑面 积6万平方米以上接入方案的审批.

二、居住区供电方案协调会由营销部组织,生产、营销等相关部 门、单位参加,负责对供电装接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3000千伏 安及以下或小区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居住区供电方案 的审批.

三、居住区供电方案经审定会通过后,由营销部门在规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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