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文件 鄂价环资规[2011]4号 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 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 知》(鄂价能交[2010]33号)自2010年2月10日试行以来, 对规范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行为,保障居民安全、优 质、可靠用电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试行情况,经请示省人民政 府同意,决定对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继续实行统一价格(收 费)统一维护管理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省辖市、省直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 建设项目的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收费)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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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电容量配置标准 1、每户住宅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4千瓦/户配 置; 2、6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按8千瓦/ 户配置; 3、120平方米至150平方来(含150平方米)的按12千瓦 /户配置; 4、150平方米以上的按16千瓦/户配置.
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原则上按每平方米60瓦的标准配 置.
三、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 1、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核定的建筑面积计收:武汉市为每平方米130元,宜昌市、襄阳 市、黄石市、十堰市为每平方米107元,其它省辖市为每平方米 97元,省直管市为每平方米90元.
住宅小区内公用照明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容量,不另行收费.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按上述标准的85%收取.
2、用户对配置要求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居民住宅每 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设施每平方米超过1 瓦,收费标准提高1%.
3、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居民自建房、农村集体土 地上的住宅建设和住宅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伏安 (千瓦)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
编制施工预算,另行由电力工程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合同约定工 程费用.
4、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伏安(千瓦)的大型 配套公建项目按合同约定工程费用的,收取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 程建设费应扣除相应的计费面积.
5、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政策仍按有关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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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2凡 四、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范围,包括从电网供电电源 接入点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或公建设施的产权 分界点止的供配电设施.
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包括供配 电设施的设计、材料设备购置、监理、施工等费用,不含供配电 设施设备用房、通道的建设费用.
供电企业负责新建住宅供电配 套工程投入使用后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保证用户电力供应.
五、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由供电企业统一向住宅建 设单位收取,住宅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收取住宅供电 配套工程建设费.
六、供电企业与住宅建设单位实行合同管理,使用统一规范 的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义务.
供电企业与住宅建设单位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向住宅建设单 位出具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并在合同中明 确约定供电配置容量、主要材料和设备配置规格、收费标准、收 费金额、供电配套工程竣工时间等基本内容;应根据住宅开发建 设工程进度,制订小区配电计划,按期实施,确保住宅配套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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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设单位应在办理项目建设施工用电的同时办理住宅 配套供电手续,及时签订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合同:向供电企 业提供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建设规划和施工设计方案;明确约 定提供的供配电设施用房、通道及交付时间、住宅项目工程竣工 送电时间等基本内容;按时交纳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积极配合 供电企业进行供配电施工.
七、住宅建设单位在签订供电配套工程合同后10日内办理 交费手续.
第一次交纳建设费总额的20%,用于前期及设计费用; 第二次在正式下达供电配套工程施工通知后5日内,交纳建设费 总额的70%,用于工程的直接费用等;第三次于供电配套工程正 式验收合格送电前结清尾款.
八、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由供电企业统一收取、集 中管理、统筹使用、专款专用.
供电企业应完善财务管理办法, 加强对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的管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 督检查.
省电力公司每年3月1日前应将上年度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 收支情况报省物价局.
省物价局将根据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用变 化情况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九、供电企业应制定新建住宅电力设施建设标准,按照统一 规范的建设标准组织好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照市场准入标准 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电力供配电工程的设计、监理、施 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进行招标采购.
十、新建住宅用电应实行一户一表“四到户”管理,即由供
电企业直接“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十一、供电企业要严格遵守物价纪律,应在营业窗口醒目位 置公布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撞自增加收费 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十二、供电企业应加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完善供电配套服 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接受有关部门 和社会的监督.
十三、本通知自2011年2月10日起执行.
此前已通过供电 部门审定供电方案,并且委托其进行供电设施建设的项目,仍按 原规定或合同(协议)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 物价局.
主题词:价格管理住宅供电配套工程通知(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1年2月9日印发 打印:王欣 校对:李新阶 共印30份 P2 2008.8.1419:00 FAXNO.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