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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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试行) 目录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 4.总则 5.供配电系统 5.1经营性用房申报原则 5.2用电负荷标准 5.3无功补偿 6.配(变)电站 6.1站址选择 6.2配电变压器选择 6.3主接线 6.4配(变)电站形式和布置 7.公变低压配电系统 8.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 8.1防雷 8.2接地 9.计量装置 10.配电自动化要求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及改造.

2标准引用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其引用文件随
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但是鼓励根 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3-9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4-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45-95(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DL/T448-2000《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621-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DL/T599-2005《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GB50217-200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386-2005《住宅建筑规范》 GB50096-1999(2003版)《住宅设计规范》 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供电营业规则》 3术语 3.1配(变)电站 指10kV及以下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用电设备供电的设备及其配套 构筑物.

3.2开关站(开闭所) 指只安装有开闭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俗称开闭所 可与配(变)电站合建.

3.3环网柜 泛指以负荷开关或断路器为主开关的装在钢板金属柜体内的一组供电单元.

3.4电缆分支箱 指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 作用的电力设备,简称分支箱.

3.5配电变压器
指将10kV电压等级变压成为400V电压等级的变压器,简称配变.

3.6箱式变电站 指把配变、高压设备、低压设备装在一个箱体内的组合配电设备,简称箱变.

3.7公用变电站 指为新建住宅内终端用户直接服务,由供电部门直接管理的配(变)电站,所供 负荷一般为住宅居民生活用电、电梯、消防、水泵、公共照明等,简称公变.

3.8专用变电站 指为居住区内公共用户服务,由产权委托人自行负责管理的配(变)电站,简称 专变.

3.9电能计量装置 电能计量装置指包含各种类型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 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

4总则 4.1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结合我市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 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导则.

4.2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导则,改建 扩建的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导则.

4.3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我市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供配电 系统的设计应与住宅小区详规设计同步.

住宅小区总体规划应包含住宅小区供配电 系统及电力通道的规划设计,应视住宅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配套建设相适应 的10kV配(变)电站用房及电力通道,并在合适位置设置便民购电服务用房、自动 购电终端点.

4.4建筑面积在30万㎡以上住宅小区,应先做小区电力规划设计,再进行施 工图设计.

4.5住宅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 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 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

4.6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 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4.7住宅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 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 及不合格的产品.

4.8住宅小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均 应采用地下敷设的配电网.

4.9住宅小区供电采用公用变电站或公用变电站与专用变电站相结合的形式.

居民用电采用公用变电站一户一表供电,应使用预付费及远程抄表方式,由供电企 业抄表、维护到户,其配电设施由供电企业管理.

4.10住宅小区公用设施用电采用公用变电站220/380V供电的,住宅小区范围 内公共设施用电计量装置应设在公变配电室,住宅楼内公共设施用电计量装置应设 在楼梯间配电箱内,计量装置以下部分的维护管理由产权委托人自行负责管理.

4.11住宅小区公用设施用电采用专变供电的,专变电源由本小区开关站(开闭 所)提供10kV电源,计量装置应设在双方约定处,维护管理由产权人自行负责.

4.12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 的相关标准规范.

5供配电系统 5.1经营性用房申报原则 5.1.1用电容量在100kVA以下,由公变供电,容量在100kVA(含)以上,应单 独设计专变供电.

5.1.2经营性用房由用户单独向供电部门申报立户.

5.2用电负荷标准 5.2.1标准住宅建筑.

标准住宅建筑指经市规划局批准、由开发公司开发建设或企事业单位建设的 居民住宅.

(1)每户建筑面积不足60m的,电气设计的设备容量不低于4kW,入户导线采用不 小于10mm的铜芯塑料线 (2)每户建筑面积60m(含)-90m的,电气设计的设备容量不低于6kW,入户导线 采用不小于10mm的铜芯塑料线.

(3)每户建筑面积90m(含)-150m的,电气设计的设备容量不低于8kW,入户导线 采用不小于10mm的铜芯塑料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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