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青岛市物价局 文件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青价字[2006]3号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新建居民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批复 青岛供电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新建居民住宅供电工程费标准的请示》 (青电生[2006]23号)收悉.
根据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自青 价字[2003]30号、青价字[2004]29号文件实施以来已竣工 结算的部分住宅项目供电配套工程成本的认证结论(青价认字 [2006]8号),经研究,现将新建居民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的 正式标准批复如下:
一、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的范围 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是指高压T接箱起至一户一表 箱止的供电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
包括高压T接箱、高压 进线、变配电站(不含征地、拆迁、土建费用)、低压线路、低 压T接箱、一户一表箱等以及线路基础、土建工程.
供电部门依据供电配套工程专业规划,负责统一设计、统一 建设、统一维护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期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 通道.
二、供电容量基准配置标准 1、基本配置:住宅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按 4KW配置;100平方米及以上至150平方米的,按6KW配置; 150平方米以上的,按8一10KW配置.
2、小区内的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50W配置.
3、其他范围、设施可根据设计要求确定供电容量配置.
三、收费标准 (一)基本配置收费标准 商品住宅、普通商品住宅、经营性用房和办公用房按《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5元收取.
经济适 用住房、廉租住房小区的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收取.
(二)特殊配置收费标准 在基本配置收费标准的基础上:
1、住宅每户每提高供电配置容量1KW,收费标准提高 10%.
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要求高于每平方米50W的标准配 置供电容量的,收费标准按容量比例同比提高.
2、小区内车库、车棚、垃圾转运站等公建设施若要求低于 每平方米50W的标准配置供电容量的,其收费标准按容量比例 相应降低.
3、小区内公益性公建设施(敬老院,公办托幼园所、小学、 中学,居委会办公用房,环卫设施用房,路灯管理站)可按普通 商品住宅收费标准优惠20%.
按 4、开发建设单位因场地狭小,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收费 量; 标准上浮10%.
四、缴费和费用使用管理 米 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由市供电公司统一收取,集中 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其他供配 电工程费用(临时施工电源除外).
供电设施配套建设计划纳入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计划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许可证》时,按 建设 核定总额的20%缴纳;供电部门正式下达施工通知后5日内, 齐适 缴纳50%;余额待供电设施验收合格,正式送电前,一次性缴 清.
五、成本审核及收费标准调整 你公司每年应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成本资料和工程材料招 -3-
标价格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市价格主管部门将对工程成本定 期审核,并根据实际运行成本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六、实施时间、范围 本批复自2006年3月1日起,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 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施行.
2006年3月1日前你 公司已受理开发建设单位申请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市 岛 局 A 六 十四 主题词:居民住宅供电配套费批复 抄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厅.
抄送: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
青岛市物价局 2006年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