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价经字〔2012〕15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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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文件 黑电营销[2012]606号 转发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建住宅 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电业局、各农垦电业局: 现将《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建住宅 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经字〔2012]150号)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落实好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印发的《黑龙江省新建住 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省公司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进一步加强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和工程管理的 组织领导,确保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落实到位,尤其要抓好保障性
住房的供电服务工作,确保每一项保障性住房及时供电.

二要抓好工程质量管理,新修订的新建住宅供电工程范围已 从原来的电能表箱前延伸至含表箱、电表,要求新申请的新建住 宅供电工程必须设计到位、施工到位.

三要抓好新建住宅供电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严格按照管理办 法要求打破市场垄断,引入竞争机制,材料设备采购和工程建设 要向社会公开招投标,原则不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附件: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建 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住宅设施收费办法通知 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2年7月9日印发
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包括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供配电设施工程(以下简称供电工程)收费行为,科学合理利用 城市空间和供配电资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建 设质量,保证供配电设施的日常维护、更新改造和可靠运行,实 现安全、优质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 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 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供电工程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电压10千伏及其以上,或用电容量100千瓦 及以上的新建住宅供电工程.

供电工程范围是指从上级电源出线至新建住宅楼(含公共分 摊建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的供配电设施.

第二条供电工程管理 一、供电工程应按照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城乡电网建设与改 造规划,实行统一收费建设,实现一站式服务,公开公正收费, 保证及时供电、安全用电.

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电部门提交用电申请、建设规划 设计的必要图纸和文件资料.

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完备的资料后, 供电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确定供电方案.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负责供电工程线路走廊、电缆通道等相 关手续的审批;负责征林、征地和拆迁等工作及发生的有关费用; 负责无偿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包括室内外开闭所、变电亭),运 输通道,施工安装及日常运行、维护、检修的场地;负责变电亭、 箱变至电能表箱的线路通道规划并预埋室内电缆保护套管.

供配 电设施位置应由供电部门确定.

四、供电工程设计标准、施工质量及供电企业提供运行、维 修、更新、改造等服务应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的相关规定.

五、供电企业负责供配电设施工程投入使用后的运行、维护、 更新、改造,保证用户电力供应.

第三条供电基本容量配置 一、住宅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按4千瓦户配置;90 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及以下按6千瓦/户配置;120平方米至150 平方米及以下按8千瓦/户配置;15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增加50 平方米增加2千瓦/户配置.

二、住宅区的公共设施用房,按每平方米不低于40瓦配置; 配套建设的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80瓦配置;经营性用房按每平米
100瓦配置.

第四条供电工程费构成 供电工程费包括设计、材料和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运 行、维修、更新改造、用电安全及电缆桥架、箱变基础、电缆沟 和监理等费用.

不含设备用房(包括变电亭、开闭所)的土建费 用.

一、住宅小区的消防、水泵房、换热站、物业用房、为社区 免费开放的活动室、地下停车场等用电,单项供电容量在100千 瓦及以下的按照该住宅供电工程收费标准执行.

单项供电容量超 过100千瓦以上的,应设立单独电源,据实结算.

二、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居民住宅每提高1千瓦,收 费标准提高6% 三、开发建设单位因场地狭小要求采用地下供电并使用小型 化设备、配置成本较高、需要提高收费标准的,提高部分由双方 具实结算,并报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别墅建筑、高可靠性供电的第二回路及以上供电回路供 电设施工程费应据实结算.

五、对新建住宅基建施工临时用电不超过两年的,预交的临 时接电费用应全部退还用户;对用电期限在2一3年的按30%扣 减临时接电费用;对用电期限超过3年的全额扣减临时接电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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