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 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激 发全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决策、建设实施和 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是指安排中央 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前款规定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企业作为项目法 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条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按照 集中力量办大事、难事、急事的原则要求,主要投向《政府投资 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领域的经营性项目,并积极引导和带动 社会投资.
第四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项目,可以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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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 宏观调控政策、国家级重点专项规划、国家级区域规划及实施方 案,坚持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平 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 并依法履行有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采取资本金注入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专项,应当在 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中明确资本金注入项目条件、资金安排标准、 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作为各专项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的具体依 据.
第七条中央预算内投资所形成的资本金属于国家资本金,由 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者权益.
政府出资人代表原则上应为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第八条政府出资人代表对项目建成后中央预算内投资形成的 国有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资产有关法律 法规及项目法人章程规定,行使有关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政策措施,鼓励政府出资人代表对中央 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所持有的权益不分取或少分取红利, 以引导社会资本投资.
第十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审批结果等信息,按 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公开.
第二章项目决策 -3一
第十一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以下简称资本金 注入项目)原则上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并核定投资概算.
国家对简化投资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以下资本金注入项目: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安排投资的中央单位项目; (二)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 (三)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家发 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 (四)国家有关规定中明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其他项 目.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定核报 国务院批准.
对于地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 算内投资的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 根据本地区规定权限负责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单位 (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权 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 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全国 -4-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 码,办理资本金注入项目审批手续.
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有关规划、产业政策等,公 开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批准情况等,为项目单位提 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中央管理企业申请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审批的资本金注入项目,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 应联合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报,或附具省 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
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资 本金注入项目,由该部门负责申报.
地方申请应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资本金注入项目,由 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六条资本金注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 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七条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并阐述 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理由和依据,提出 政府出资人代表和项目法人的初步建议.
拟新组建项目法人的, 应当提出项目法人的初步组建方案.
第十八条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资本金 注入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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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国家有关 规定,组织编制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 报告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既有项目法人情况或新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二)项目资本金比例,出资方及其出资数额、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以及拟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额度; (三)政府出资人代表及其权利、义务; (四)政府出资人代表同意接受中央预算内投资转为其拟持 有国有股份的意见; (五)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要求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 资本金的比例,依托现有项目法人建设的,应当根据资产评估情 况及有关规定,测算国家资本金所占比例;由新组建的项目法人 负责建设的,按国家资本金在项目资本金总量中所占份额,计算 出资比例.
国家资本金折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项目其他股东 出资的折算价格.
第二十一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拟申请以资本 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 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情况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二条审批部门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并 确需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予以支持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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