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7.140 GB CCS Y 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2151.20-2024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20部分:家具生产企业 Requirements of the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Part 20:Furniture production enterprise 2024-10-26发布 2025-05-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anc
GB/T 32151.20-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GB/T32151《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的第20部分.
GB/T32151已经发布了以 下部分: 第1部分:发电企业; 第2部分:电网企业; 第3部分:镁治炼企业; 第4部分:铝治炼企业; 一第5部分:钢铁生产企业; 一第6部分:民用航空企业: 第7部分:平板玻璃生产企业; 第8部分:水泥生产企业; 一第9部分:陶瓷生产企业: 第10部分:化工生产企业; 第11部分:煤炭生产企业; -第12部分:纺织服装企业; 第13部分:独立焦化企业; 第14部分: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企业; 一第15部分:石油化工企业; 一第16部分: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 第17部分:氟化工企业; 第18部分:锻造企业; 第19部分:热处理企业; 第20部分:家具生产企业; 第21部分:铸造企业; --第22部分:畜禽养殖企业; -第23部分:种植业机构; 第24部分:电子设备制造企业; 一第25部分:食品、烟草及酒、饮料和精制茶企业; 第27部分:陆上交通运输企业; 第28部分:矿山企业; 第29部分:机械设备制造企业; --第30部分:水运企业; 第31部分:木材加工企业; 第32部分:涂料生产企业; 第34部分:炭素材料生产企业; 第35部分:玻璃纤维产品生产企业; 第36部分:绝热材料生产企业;
GB/T 32151.20-2024 第37部分:烧结类墙体屋面及道路用建筑材料生产企业; 第38部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 第39部分:建筑石膏生产企业; 第40部分:建筑防水材料生产企业; 第41部分:工业硅生产企业: 第42部分:铜治炼企业: 第43部分:铅治炼企业; 一第44部分:锌治炼企业: 第45部分:磷酸及磷酸盐企业; 一第46部分:废弃电池处理处置企业: 第47部分:化纤生产企业.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80)和全国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548)共同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浙江省质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 本材工业研究所、上海质量技术认证中心、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全友家私有限公司、永艺 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赛德检测技术有 限公司、嘉利信得家具有限公司、江西远大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索菲亚家居湖北有限公司、浙江 图森定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山东东宇鸿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家具 协会、南京林业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汪进、程云斌、罗菊芬、钟文输、徐金梅、章淳博、赣晓明、张友全、陈熙、沈亚南、 吴泽普、燕林、杨丽娜、肖敏、徐迪、王军祥、王维扬、汪秋雨、陈学山、曲广兵、吴智慧.
GB/T 32151.20-2024 引言 由人类活动导致的气候变化已经被公认为全世界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并将在未来数十年内继续 影响人类及其相关活动.
气候变化会对人类和自然系统产生影响,并且会给资源可用性、经济活动和人 类福社带来重大影响,作为响应,相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区域正在制定并实施国际、区域、国家和地方温 相关温室气体排放管理方案需要基于最佳的科学知识,采取有效的、渐进的措施应对气候变化带来 的各种威胁.
标准有助于将这些科学知识转变为工具,从而应对气候变化.
温室气体排放管理方案依 赖于对温室气体的量化、监测和报告.
的要求,目的是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分别规定其温室气体排放边界、计量与检测要求、核算步骤与核算 方法、数据质量管理、报告内容和格式等,GB/T32151拟分为以下部分: 一第1部分:发电企业; 一第2部分:电网企业; 第3部分:镁治炼企业; -第4部分:铝治炼企业; 第5部分:钢铁生产企业; 第6部分:民用航空企业; 第7部分:平板玻璃生产企业; 第8部分:水泥生产企业; 第9部分:陶瓷生产企业: 第10部分:化工生产企业; 第11部分:煤炭生产企业; -第12部分:纺织服装企业; 第13部分:独立焦化企业; 第14部分: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企业; 第15部分:石油化工企业; 第16部分: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 第17部分:氟化工企业; 第18部分:锻造企业; 第19部分:热处理企业; 第20部分:家具生产企业; 第21部分:铸造企业; 第22部分:畜禽养殖企业; -第23部分:种植业机构; 第24部分:电子设备制造企业; 第25部分:食品、烟草及酒、饮料和精制茶企业; -第26部分: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 第27部分:陆上交通运输企业; 第28部分:矿山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