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上海市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月6日市政府第77次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25年1月17日
上海市管线管理办法 (2025年1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管线管理,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保障管线的有序 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保护 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管线,是指供水、排水、燃气、电力、信息通信等 市政公用管线和热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以及集中敷设相关管线的综合管廊、合杆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管理原则) 本市管线管理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协调、集约空间、保障安全、 信息共享、数据赋能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2-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管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 决策管线管理有关重大事项,部署推进管线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管线管理的综合协调,对管线建 设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燃气管线、综合管廊、综合杆和合杆 管道的行业监督管理.
规划资源部门负责管线相关规划、土地、测绘管理以及不动产 登记等工作.
水务、经济信息化、通信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 负责相关管线的行业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指 定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保护工作.
公安、交通、国防动员、应急管理、绿化市容、城管执法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信息共享) 本市依托大数据资源平台,加强管线管理相关许可、监管、执 法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应用,为实现管线全过程、全覆盖管理提供 支撑.
第七条(研发应用) 本市推进城市信息模型、数字李生、智能感知等新技术在管线 规划、建设、维护、保护和监督管理中的应用,提升管线管理科学 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本市鼓励管线工程各参与单位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 -3-
协会等开展管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研发、应用和示 范推广工作.
本市加强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在管线规划、建设、维护、保护等 各环节的应用.
具体实施范围、要求,由市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 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区域协作) 本市建立健全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的管线管理协作 机制,在管线规划、建设、维护、保护和相关监督管理等领域开展 合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九条(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结合人口分布、城市空间格 局、道路系统布局等因素,对管线的布局、规模等作出总体安排.
编制涉及管线的详细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地区人口和建筑 分布、道路系统布局、集中敷设需求、地下空间现状和控制要求等 因素,合理确定各类管线以及设施的规模、走向、管径、位置、保护 范围等要求,并对各类管线空间安排进行综合平衡.
第十条(专项规划)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水务、经济信息化、通信管理等管线行 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部门,组织编制本行业的管线专 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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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资源、交通部门编制综 合管廊专项规划时,应当合理确定综合管廊的布局、进入综合管廊 的管线(以下简称入廊管线)种类、建设规模等要求.
管线专项规划的相关空间要素纳入本市相应层次的国土空间 规划.
第十一条(管线综合规划) 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根据详细规 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结合道路等建设,制定管线综合规划.
管线综合规划制定过程中,应当征求管线建设单位和相关部 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管线综合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管线、道路等实际情 况,编制管线综合设计方案,对管线的管径、走向、位置、间距、长度 和竖向设计等内容作出安排.
第十三条(管线规划安排一般要求) 各类管线位置的规划安排,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管线规 划的标准、规范.
管线应当按照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要求进入综合管廊;已明确 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相关规划不再另行安排管线位置.
污水、燃气、电力等管线一般安排在道路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 东、以南,供水、雨水、信息通信等管线一般安排在道路规划红线的 中心线以西、以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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