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99 CCS A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43153-2023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 Basic specification for at-home care services of the elderly 2023-09-07发布 2023-09-07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43153-2023 目 次 前言 III 1范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总体要求. 4.1服务组织 4.2服务人员 4.3服务要求 5服务内容 5.1生活照料服务 5.2 基础照护服务 5.3健康管理服务 5.4探访关爱服务 5.5精神慰服务 5.6委托代办服务 5.7家庭生活环境适老化改造服务 6服务流程及要求 6.1咨询接待 6.2老年人能力评估 6.3签订服务协议 6.4服务准备 6.5服务实施 7服务评价与改进 参考文献
GB/T 43153-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5)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产业协会、厦门智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颐中服老龄 景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泰康之家(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六安市叶集区益佳老年服务中心、合肥市蜀山 区佰家伴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济宁市充州区睦邻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北京寸草春晖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 司、北京首开寸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乐惠居(苏州)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东省老龄产业协会、光大养老 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好佳老年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玉、尚振坤、威美华、汪凯、田阳、辛亮、陶鉴、易小媛、王永和、张惠丰、邱美模、 蔡毅、尹杰、祖杨、王小龙、郝永静、牛锋、丁厚俊、彭婷婷、王雷.
GB/T 43153-2023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总体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及要求、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组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及其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42195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at-home care service of the elderly 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与身体机能维护、心理健康支持、日常生活协助、环境改善相关的服务活动.
4总体要求 4.1服务组织 4.1.1应登记注册或备案,具备与提供服务相适应的资质与能力.
4.1.2应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a)安全管理制度; b)合同管理制度; c)财务管理制度; d)档案管理制度.
4.1.3应配备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服务人员.
4.1.4应公开服务热线、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支付方式和服务监督方式,公开信息应真实、 完整、有效.
4.1.5应对服务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并定期开晨岗中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与基础知识; b)与老年人沟通的技巧与方法; c)养老服务相关理论与操作规范; d)服务安全保护及应急处置方法.
4.1.6宜为服务人员和服务对象购买与服务质量安全相适应的保险产品.
4.1.7应根据服务场所和服务对象特点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应急演练,不断完善预
GB/T 43153-2023 案,并在服务前履行风险告知义务.
4.2服务人员 4.2.1身体健康,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上岗.
4.2.2应熟悉有关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和基础知识.
4.2.3应具备与老年人良好沟通的能力.
4.2.4应掌握基本的安全保护知识与应急处置方法.
4.2.5应尊重老年人的民族风俗、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保护老年人隐私.
4.2.6评估人员和制定服务方案的人员应接受过相关业务培训.
4.2.7养老护理员、老年社会工作者等提供专业化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人员应取得相关资质或达到相 应职业标准要求.
4.3服务要求 4.3.1应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及具体需求情况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服务内容: a)生活照料服务; b)基础照护服务; c)健康管理服务; d)探访关爱服务; e)精神慰籍服务; f)委托代办服务; g)家庭生活环境适老化改造服务; h)其他个性化服务.
4.3.2应配备服务所需的相关设施设备及用品.
4.3.3排泄护理、康复护理等服务中的专业器具应由经过培训或有资质的专业人员使用,使用前应进 行检查,保证器具性能完好和使用安全.
4.3.4在开展助浴、基础照护、心理慰籍、家庭生活环境适老化改造等服务前,应开展相关专业评估.
5服务内容 5.1生活照料服务 生活照料服务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a)助餐服务,包括协助订餐、上门送餐、上门烹任等; b)助浴服务,包括上门助浴、协助前往老年人助浴点进行身体清洁等: c)助洁服务,包括洗漱、理发、剃须、剪指(趾)甲等身体助洁,居家清洁、衣物洗涤、物品整理等普 通助洁: d)助行服务,包括协助行走、陪同外出等; e)助医服务,包括陪同就医、治疗陪伴等; f)助急服务,包括紧急呼叫受理、紧急转介等.
5.2基础照护服务 基础照护服务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a)生活照护,包括协助穿(脱)衣、饮食照护、睡眠照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