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44号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处理办法》已经2019年3月11日司法部部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傅政华 2019年4月4日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处理工作,加强司法鉴定执业 活动监督,维护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人对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 人执业活动进行,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处理 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是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违 法违规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的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被人,是指被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
第四条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人鉴定活动侵犯其合法 权益之日起三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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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处理工作,应当遵循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和维护人、被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范围、处理机构的 通讯方式等事项,并指定专人负责接待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司法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处理工作。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 诉处理工作。
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司法鉴定协会实施行业惩戒;司法鉴 定协会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处理工作。
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引导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 法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涉及司法鉴定活动的民事纠纷。
第二章受理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 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 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 (一)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违规从 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三)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四)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五)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 (六)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一2一
(七)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八)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九)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十)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十一)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的,可以交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 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 关接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直接处理。
第十二条人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书面材料。
材料内 容包括:被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事项、请求、相关的事实和 理由以及人的联系方式,并提供人身份证明、司法鉴定委托书或 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与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材料应当真实、合 法、充分,并经人签名或者盖章。
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供 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和人、代理人 的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负责处理的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登 记。
登记内容应当包括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性别、身份证 号码、职业、住址、联系方式,被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事项、投 诉请求、理由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目录,的方式和时间等信息。
第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材料后发现人提供的信息不齐全 或者无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 -3一
书面告知人补充。
书面告知内容应当包括需要补充的信息或者证明材 料和合理的补充期限。
人经告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充的,视为人放弃。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二)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等 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是否采信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三)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四)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标准、技术操作规范的规定有 异议的; (五)事项不属于违反...